重慶市“58條”惠臺措施出臺(全文)
台灣網8月24日訊 2018年8月21日,重慶市發佈實施《關於促進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含58條惠臺措施,內容涉及經濟交流合作、社會文化交流合作和臺灣同胞在渝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等5個方面。以下為措施全文:
《關於促進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積極給予臺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與重慶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渝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重慶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要求,依據《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關於經濟交流合作方面
1.臺灣同胞在重慶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重慶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灣同胞來重慶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在投資、稅收等方面與重慶企業享受同等支援政策。(牽頭單位:市經濟資訊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稅務局)
2.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免繳科研與生產建設用房城市建設配套費。設在重慶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科委;配合單位:市稅務局)
3.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重慶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根據相關規定,可牽頭或參與申報國家和重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享受與重慶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重慶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可作為國家和重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重慶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重慶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牽頭單位:市科委;配合單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重慶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降低臺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市經濟資訊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環保局)
5.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利用發行公司債劵進行融資。支援註冊地在重慶的臺資企業依法到重慶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支援重慶股份轉讓中心為臺資企業非公開發行、轉讓企業股票和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相關活動提供服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重慶證監局)
6.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經濟資訊委)
7.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關登記機關派專人對其進行跟蹤指導服務,優化登記手續,自受理申請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8.臺資企業與重慶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重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城市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存量工業用地,經批准在原用地範圍內進行技術改造、建設多層廠房、實施廠房改造加層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而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臺資工業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興辦先進製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援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批准可在5年過渡期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滿後,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根據國家和我市的產業政策、產業生命週期和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等情況,可靈活設定10—50年的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對符合規劃的堆場、倉儲等項目以及不適宜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可以租賃方式供地,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長期租賃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地模式。(牽頭單位:市國土房管局;配合單位:市規劃局)
9.積極推進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設立工作,鼓勵臺資企業向重慶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鼓勵臺資企業參與重慶“三大攻堅戰”和“八項行動計劃”,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同等享受重慶在開拓市場、境外投資等方面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
10.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申報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經認定為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業企業貸款貼息、項目資金補助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支援重慶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積極支援重慶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牽頭單位:市農委;配合單位:市臺辦、市財政局)
1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臺灣金融機構可以在重慶設立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臺灣徵信機構可與重慶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支援臺資銀行重慶機構接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滿足徵信需求。直接向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提供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資訊查詢服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
12.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重慶設立企業時以人民幣作為資本註冊金。支援臺灣同胞將在重慶就業獲取的以人民幣結算工資匯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
13.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臺資銀行可與重慶有關銀行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重慶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14.將臺資企業納入《重慶市公安局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30條》服務範疇,積極為因緊急商務活動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臺資企業人員開通“綠色通道”,提供24小時急事急辦服務。對臺資企業較集中地區定期開展到府走訪服務。(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15.取得臺灣地區資質(資格)證書的臺灣建築業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可以在重慶從事相關建築活動。(牽頭單位:市城鄉建委;配合單位: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
16.鼓勵、支援臺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幫扶資金和政策支援,與重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牽頭單位:市經濟資訊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科委)
17.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渝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植物新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及其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責任單位:市智慧財產權局)
二、關於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18.積極協助在重慶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與重慶科研人員、文藝工作者享受同等政策。有關部門向其提供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服務。(牽頭單位:市科委;配合單位:市文化委、市社科聯)
19.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臺灣同胞在重慶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活動,與重慶市民享受同等政策。支援在重慶的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個人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渝臺文化項目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鼓勵臺灣同胞結合重慶抗戰遺址、大足石刻等優秀文化遺產開展文化交流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武陵山區(渝東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傳承工作。(牽頭單位:市文化委;配合單位:市教委)
20.積極協助在重慶的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獎勵項目。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以參加同行業的評定、評比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獲得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傑出青年企業家等重慶各級政府及有關團體頒發的榮譽稱號和獎勵。支援臺灣同胞參與重慶市內各級文化類獎項的評選。(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委、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市文聯)
21.鼓勵臺灣同胞參與重慶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臺灣同胞參與重慶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責任單位:市文化委)
22.鼓勵重慶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更多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鼓勵合拍劇在黃金時段播出,推動電影發行機構對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不作數量限制。(責任單位:市文化委)
23.放寬渝臺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積極協助臺灣同胞辦理在重慶製作電影、電視劇相關手續。落實取消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收費。協助縮短渝臺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責任單位:市文化委)
24.建立臺灣圖書進口業務綠色通道,支援簡化進口審批流程。支援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圖書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牽頭單位:市文化委;配合單位:重慶海關)
25.鼓勵臺灣同胞加入重慶經濟、文化、科技、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鼓勵涉及渝臺交流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促進渝臺經濟、文化、科技、藝術等交流合作。(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民政局)
26.支援臺灣地區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式來重慶設立辦事機構和開展活動。(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27.支援鼓勵渝臺教育文化科研機構合作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科學技術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委)
28.創新渝臺合作辦學模式,支援重慶高校與臺灣高校開展校際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中華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研究和學術交流。(責任單位:市教委)
29.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繼續辦好“重慶·臺灣周”等品牌活動,對臺灣地區參與活動的相關機構給予優先支援。(責任單位:市臺辦)
30.支援臺灣同胞同等享受重慶公共文化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與重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臺灣同胞在重慶創辦各類文化企業,和重慶文化企業同等享受文化產業政策。(牽頭單位:市文化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31.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重慶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責任單位:市教委、市科委)
三、關於臺灣同胞在渝學習實習方面
32.積極協助在重慶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1年後,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配合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33.建立渝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重慶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人才聯合培養。(責任單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4.鼓勵企業提供更多崗位供臺灣學生實習見習,將臺灣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見習人員範圍,並參照重慶生源畢業生給予同等待遇,按規定落實就業見習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5.在重慶生活、工作、學習的臺灣同胞的子女可在本市按就近原則申請就讀中小學,與重慶居民子女同等交費並享受中考降分錄取政策;可按照國家規定報考大陸高等學校。(牽頭單位:市教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四、關於臺灣同胞在渝就業創業方面
36.在重慶的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在重慶企業工作的臺灣同胞由企業統一組織實施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吸納實名登記離校2年內未就業臺灣高校畢業生就業並組織開展定向就業培訓的企業,在其與聘用的臺灣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後,按規定給予定向就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37.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重慶市重點人才項目。(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配合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經濟資訊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工商聯)
38.加快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升級服務工作,支援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工商聯)
39.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重慶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併為其提供相應支援。(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扶貧辦、團市委)
40.在重慶就讀的臺灣學生可參加大中專學生志願者暑期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可成為註冊志願者參加相關的志願服務活動,可申請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責任單位:團市委)
41.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在重慶獲得大陸醫師資格,也可在重慶辦理短期行醫資格,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支援臺灣同胞在重慶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重慶執業。(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42.鼓勵支援臺灣同胞來重慶投資設置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43.鼓勵臺灣青年來重慶創業就業,可申請“青創培訓”等幫扶項目,參加青年創新創業賽事。支援臺灣青年創辦的企業入駐重慶各類青創空間,掛牌重慶青年創新創業板。(責任單位:團市委)
44.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重慶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重慶證監局)
45.鼓勵重慶高校積極引進臺灣高水準專家從事專業學科教學或開展科研合作。鼓勵取得資質的臺灣教師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來重慶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在重慶任教或從事科研期間享受重慶高校教學科研人員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教委)
46.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在重慶創辦養老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47.臺灣同胞來重慶創業,以其擁有的可用貨幣估價並能依法轉讓的高新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等出資入股的,其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牽頭單位:市工商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48.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臺灣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來重慶創業,可申請個人最高10萬元(人民幣,下同)、合夥經營實體最高75萬元、小微企業最高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重慶高校在校臺灣大學生可參加GYB(創業意識培訓),並按規定享受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關於臺灣同胞在渝居住生活方面
49.鼓勵臺灣金融機構、商戶與中國銀聯及重慶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合作,督導重慶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根據業務許可範圍加強與臺灣商戶業務合作,多措並舉滿足臺灣同胞日常生活消費領域移動支付服務需求。(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
50.支援在重慶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重慶社區建設、社區服務。凡涉及臺灣同胞利益相關的社區事務,邀請臺灣同胞參與協商。(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臺辦)
51.在重慶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可參與社會管理,列席重慶各級政協會議,受邀擔任警風監督員,加入重慶市青年企業家協會、重慶市青年商會、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重慶市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會等社團組織。(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委統戰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團市委)
52.臺灣同胞在重慶申請公租房享有重慶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國土房管局)
53.逐步實現臺灣居民居住證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在重慶享有同等法律效用,並對無法識別、讀取臺胞證件資訊的系統設備限期進行完善升級。(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54.臺灣同胞在重慶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依法為其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享受與重慶居民同等保險待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與本市職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權利。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臺胞配偶,回重慶再就業時,可將其以前不同時段在重慶繳納的社保按規定進行轉移合併。(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55.在重慶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憑藉臺胞證可享受重慶居民同等醫療服務,市衛生計生委指定全市10家三甲醫院為對臺灣同胞醫療服務定點醫院(特需門診)。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
56.臺灣同胞可在重慶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民宿登記住宿。(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57.年滿60周歲的臺灣同胞,在重慶公園、旅遊景區可半價購買門票,年滿65周歲的臺灣同胞在重慶公園、旅遊景區可免門票遊覽。在重慶居住1年以上的年滿70周歲以上臺灣同胞可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相關優惠。(牽頭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交委)
58.在市臺辦設立聯繫窗口,為在重慶的臺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在定點醫院開設緊急救助“綠色通道”。(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台灣網 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