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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政策講解

2016年07月22日 09:26:00來源:www.gvti.com.cn

  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政策講解

  

  在說政策前,插播一句:近期中關村管委會結合最新政策法規出臺情況,對中關村系列先行先試政策進行了重新編輯整理,印製了第三版《中關村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彙編》

  

  政策要點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所有權或五年(含)以上許可使用權

  技術範圍專利(含國防專利)

    1.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

    2.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確定權屬

  計算器軟體著作權

    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

  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確定權屬

  植物新品種權

    農業部確定權屬

  生物醫藥新品種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稅款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費用分類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備案要求

    預繳享受,年度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在匯算清繳期內的正常備案僅需報送備案數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數據。

    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後,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數據。

  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所轉讓技術產權證明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佈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政策依據轉讓所有權

    國稅函〔2009212

    財稅〔201011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

  轉讓五年(含)以上許可使用權

    財稅〔2015116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

    本次中關村系列政策宣講,內容主要涉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支援、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商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關注這些領域最新政策的朋友,請一定要繼續關注哦!我們將通過中關村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和微博平臺,及時發佈政策解讀內容和現場宣講活動資訊。(來源:創新創業中關村)

   

  

[責任編輯:黃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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