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的和平統一思想(1956年,蔣介石執政時期)
1956年以後,中國進入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需要一個和平安定的環境。當年元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講:“只要現在愛國,國內國外一切可以團結的人都團結起來,不咎既往。”後又多次說:“國共已經合作了兩次,我們還準備進行第三次合作。”毛澤東的和平解放臺灣的具體方針政策概括起來如下:
(一)省親會友、來去自由。中國政府充分理解在臺灣的國民黨軍政人員早日與家人團聚的心情和願望,他們可以同在大陸的親友通訊,可以回到大陸省親會友,各級人民政府保證來去自由並提供各種方便和協助。
(二)既往不咎、立功受獎。凡是願意走和平解放臺灣道路的,不論先後,不論任何人,也不論過去犯有多大罪過,中國人民都將寬大對待,不咎既往;凡是在和平解放臺灣中立了功的,中國人民都將按照立功大小,給予應得的獎勵和適當的位置。臺灣只要與美國絕斷關係,可以派代表回來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國委員會,但外國軍事力量必須撤離臺灣海峽。
(三)國共合作、愛國一家。國民黨和共產黨合作過兩次,第一次合作有國民革命軍北伐的成功,第二次合作有抗戰的勝利,這都是事實。和為貴,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臺灣問題是內政問題,中國共產黨準備與國民黨進行第三次國共合作。
(四)和平解放、互不破壞。和平解放臺灣的可能性在增長。不但臺灣同胞希望回到祖國懷抱,就是那些跑到臺灣去的國民黨軍政人員,也有越來越多的人看到,只有實現統一,才是他們的唯一齣路。如果臺灣回歸祖國,一切可以照舊,但是不要派特務來破壞,我們也不派“紅色特務”去破壞他們。
周恩來的“一綱四目”(1963年)
1963年,周恩來將我黨的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一綱:臺灣必須統一于中國。“四目”:1、臺灣統一祖國後,除外交上必須統一于中央外,臺灣之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蔣介石。2、臺灣所有軍政及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之數,悉由中央政府撥付(當時臺灣每年赤字約8億美元)。3、臺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必俟條件成熟,並尊重蔣之意見,協商決定後進行。4、雙方互不派特務,不做破壞對方團結之舉,毛澤東一再表示,臺灣當局只要一天守住臺灣,不使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大陸就不改變目前的對臺政策。
葉劍英提出的九條和平統一主張(1981年9月30日提出 蔣經國執政期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七九年九月三十日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時提出了九條和平主張,被稱為“葉九條”,其要點是:
(一)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分裂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注:一改以前“解放臺灣”的提法)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了解。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經濟、體育交流提供方便(後簡稱為“三通”、“四流”),達成有關協議。
(三)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
(四)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五)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
(六)臺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
(八)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种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鄧小平提出的六條和平統一主張(1983年提出)
這是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北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的。“鄧六條”使“一國兩制”的構想更加完備、充實,更加具體化、系統化。其要點是:
(1)臺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
(2)要實現統一,就要有一個適當的方式,所以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談判。雙方達成協定後,可以正式宣佈,但不允許外國插手,那只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
(3)不贊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自治應有一定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利益。
(4)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是不現實的。
(5)堅持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6)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與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
江澤民提出的八條和平統一主張(1995年提出,李登輝執政期間)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在對臺辦公室舉行的新春茶話會上提出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製造“臺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應堅決反對。
(2)對於臺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不持異議。但是,反對臺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作為第一步,雙方可以先就“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
(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臺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臺灣獨立”的圖謀的。
(5)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不主張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繼續長期執行鼓勵臺商投資的政策。繼續加強兩岸同胞的相互往來和交流,增進了解和互信。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
(6)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7)充分尊重臺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保護臺灣一切正當權益。歡迎臺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
(8)歡迎臺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也願意接受臺灣方面的邀請,前往臺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借助任何國際場合。(趙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