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
《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已經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二○一○年四月六日
高等學校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資訊,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高等學校資訊公開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資訊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高等學校公開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高等學校公開資訊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有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 高等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資訊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佈準確資訊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