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疾控發〔201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水準,我部組織制定了《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營養品質與健康水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養改善工作,是指為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預防和控制營養缺乏、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等工作。
第三條 營養改善工作應當以平衡膳食、合理營養、適量運動為中心,貫徹科學宣傳、專業指導、個人自願、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營養改善工作納入公共衛生範圍,採取綜合措施,普及營養知識,倡導營養理念,改善營養狀況。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群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制訂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並定期發佈我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營養改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全國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負責營養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營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
醫院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臨床營養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