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政發〔201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
為加強和增進兩岸間的經濟合作,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衛生部和商務部共同制定了《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和海南省。
衛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以下稱臺資獨資醫院)。
第三條 申請在大陸設立臺資獨資醫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大陸對臺資獨資醫院堅持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依法保護患者和臺灣服務提供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臺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
第六條 臺資獨資醫院必須遵守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臺資獨資醫院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出資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衛生部和商務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臺資獨資醫院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和商務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臺資獨資醫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