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4日電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安部等16家單位近日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前,立足預警、疏導,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
意見指出,經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意見指出,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並納入同級大調解工作平臺。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重點推動一般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調解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同時,拓展司法調解工作範圍。建立完善法院與職能部門在調解、仲裁、執行等工作環節中的聯動機制。重點強化勸導分流、訴前調解等職能,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各類工作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調解員隊伍,主動吸納行政職能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司法調解工作,引導駐法院(庭)人民調解室調解涉訴糾紛。
意見強調,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平臺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同時,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規範引導和解的程式和要求,在遵循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雙方有和解意願、符合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和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
意見指出,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對接報的可以進行調解的糾紛,及時通過大調解組織分流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公安派出所參與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並可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聯合調解工作。
意見指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推動鄉鎮(街道)特別是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銜接的工作。
意見指出,衛生行政部門積極協調、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險監督等部門,推廣建立規範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推動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推進醫療責任保險,規範專業鑒定機構,統一醫療損害、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式和標準,加強對醫療糾紛的化解和處理。
意見指出,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大調解工作平臺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工作小組,在人民調解員隊伍中培養鄉村土地糾紛調解員,因勢利導,就近受理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徵地補償安置等引發的矛盾糾紛。
意見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大調解工作平臺,加強工商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消費者協會作用,推進消費維權網路建設。
意見強調,民政部門充分運用調解辦法處理民政行政糾紛和與民政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加快和諧社區建設,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管理、養老服務和專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建立延伸到社區、村組的調解組織網路。
意見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大調解工作平臺,建立日常工作聯繫網路和聯絡員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重點調解因城市房屋拆遷、建築施工等引發的矛盾糾紛。
意見指出,信訪部門進一步健全與大調解工作平臺銜接的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和大力推動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信訪人的訴求。
意見指出,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大調解工作。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一把手是大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意見強調,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辦工作,重點加強對縣(市、區)、鄉鎮(街道)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平臺的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落實部門和單位責任制,把做好大調解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的重要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大調解銜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領導不重視,調解不力,發生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重大矛盾糾紛的地方和單位,實行責任倒查,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警示直至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