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