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
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5]第171號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
為促進我省服務業更快更好地發展,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蘇發[2005]17號),並依據國家現行稅法規定,現就我省國稅系統支援發展現代服務業明確如下規定:
一、支援服務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生產服務業企業經立項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實計入管理費,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
二、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和整合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對研發、設計、創意等科技服務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相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三、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四、經確認,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品質、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五、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行業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服務於農業生產需要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科研服務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凡聘請屬於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諮詢費、勞務費用可直接進入成本。
七、對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机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審定的轉制科研機構可再延長2年。
對上述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註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八、社會力量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九、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佈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十、按規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機構在抵貸資產過戶中的相關稅收,抵貸資產受償實現盈利一次性交納企業所得稅。
十一、新辦的省內旅遊企業和在我省設立的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省外旅遊企業分支機構,可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凡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達到60%的或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免征所得稅3年。
十二、在社區內新辦的物業管理、家政服務、醫療衛生、文化服務、體育健身等服務業所得盈利,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凡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達到60%的或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十三、促進現代生產服務業發展。開發區的配套生產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
十四、對承接國際服務業外包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進入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實行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期滿後再減徵企業所得稅5年。
十五、對繳納增值稅的服務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後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是指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