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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政策的通知(2010.09.27)

時間:2011-12-15 14:32   來源:台灣網

  省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快發展

  現代服務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10〕11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全面推進服務業提速計 劃的實施,促進服務業發展提速、比重提高、結構提升,特製定如下政策:

  一、支援重點行業加快發展 

  (一)制訂《江蘇省現代服務業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 《目錄》),對符合《目錄》的服務業項目,在項目準入、土地 供應、資金支援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二)對地方新引進的銀行、保險機構(指2007年底前省內所沒有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含已有機構在省內再新開設的營業機構)繳納的營業稅,由省給予50%的返還獎勵。對新引進的金融 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由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類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按其註冊資本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對符合《目錄》、列入年度省服務業重點項目投資計劃的現代物流、電子商務、三網融合、增值電信、工業設計、品牌會展、科技服務、人力資源服務項目給予重點支援,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支援國際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發揮省級現代服務業國際服務外包類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促進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對每個國家級國際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範區、省級國際服務外包基 地城市、省級國際服務外包示範區的公共平臺建設,連續三年分別給予5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的補助。支援申報國家級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對國家級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 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 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總部和地區總部及全國100 強企業總部,或其研發中心、銷售中心、採購中心、結算中心 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符合條件的高管人員,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可由當地政府給予一定獎勵(金融類企業按本政策文件第2條執行)。對本省100強企業新建5萬平方米以上用於研發、銷售、採 購、結算的總部大廈,建成運營後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支援服務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鼓勵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于服務業企業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凡股權持有滿二年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我省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技術轉讓合同所得,經省級科技部門認定並出 具技術合同證明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重點物流企業及公司制運作的省重點物流基地,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後,可參照國家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確有困難 的,可適當給予減免。

  (八)鼓勵醫療健康服務業發展。對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自取得 執業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九)支援家庭服務業發展。加大各級政府對養老服務設施 的投入,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興辦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托老所、老年護理院等養老服務設施,鼓勵社會仲介組織家政服務企業參與社區服務和居家養老服務。對經省有關部門審批確定,功能設施達到省級示範性標準的社會力量新 辦養老服務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由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加大對服務業企業的扶持力度 

  (十)支援服務業企業上市融資。對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 

  通過改制上市或買殼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資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類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上市費用一次性補貼。

  (十一)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對新辦的軟體和資訊服務、服務外包、科技服務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其對地方財力的貢獻給予分檔獎勵。對獲得電信業務許可證的企業提供的增值電信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二)對在我省境內跨區域開展連鎖經營的統一核算的服務業企業,經省財稅部門批准,可由總部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對新獲得馳名商標的服務業企業,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列入國家和省服務業標準化計劃的項目,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補助。

  (十三)對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款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及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營業額計徵營業稅。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

  (十四)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蘇發〔2005〕17號),全面執行現代服務業用水(洗浴、洗車等特種行業除外)、用氣、用電價格與工業用水、用氣、用電價格並軌政策,降低服務業企業運營成本。

  三、鼓勵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

  (十五)對分離後新設立的服務業企業,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 可暫不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稅負如高於原稅負,高出部分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分離後的服務業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其自用的生產經營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如納稅有困難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減徵。

  (十七)在企業主輔分離過程中,對分離出的交通運輸企業, 

  原企業具有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 在符合貨物運輸業 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基礎上,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直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四、加強服務業集聚區建設

  (十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江蘇省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對年度考評優秀的集聚區,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獎勵;考評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十九)對集聚區內建設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產權交易、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小企業融資、國際航運經紀、專業化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平臺,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 資金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十)省級相關科技計劃和經費要加大對集聚區內軟體、研發服務外包、創意設計、動漫、科技金融等新興服務業態的支援力度。對集聚區內新興服務業態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和國債專項資金支援。

  五、促進地方發展服務業

  (二十一)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實施“以2007年為基期年,對地方營業稅增量部分,省級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額留給地方”的政策。

  (二十二)強化服務業考核,實施市、縣服務業提速獎勵。對服務業發展提速、比重提高、結構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並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分檔獎勵,用於支援當地服務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二十三)積極推進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列入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城市和園區,優先享受各項扶持政策。

  六、優化服務業發展環境

  (二十四)依據《目錄》,調整優化現有八類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大對現代服務業重點領域和載體建設的支援力度,將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擴大至3億元,從2011年起執行。

  (二十五)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認真執行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統一的登記標準、程式和要求,為服務業企業營造公平公正的準入環境。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服務業領域,各類資本均可進入;凡是向外資開放的服務業領域,都向內資開放;凡是對本地區開放的服務業領域,全部向外地企業開放。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設定,由部門和地方自行設定的服務業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停止執行。服務業事業單位整體改制為公司制企業,以原單位經 財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後的國有資產可以計入公司註冊資本的,不受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0%的限制。

  (二十六)支援科技金融體系建設。鼓勵商業銀行在省轄市設立科技支行,對科技支行發放的科技貸款,全額納入科技項目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範圍。鼓勵國家級、省級科技園區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省財政按其到位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小額貸款,省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二十七)鼓勵利用存量土地發展現代服務業。在實施城鎮規劃和舊城改造中收購儲備的存量土地,優先用於發展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科技服務、資訊服務、文化服務和商務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興辦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其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企業或單位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興辦現代服務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二十八)鼓勵服務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對服務業企業聘用的高層次歸國人員,市、縣財政部門可參照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貢獻適當資助其購房購車,資助總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0萬元。對引進的服務業領軍人物,省級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援。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申請為非營利組織,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二十九)加快服務業領域改革。對城市公用事業改革,教育、醫療、文化、科技、體育、人力資源等領域公共服務與盈利性服務分離,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後勤服務、配套服務改革的,有關部門在註冊登記、財稅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援。

  七、附則

  (三十)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要根據文件精神制訂貫徹意見,省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具體扶持標準和操作辦 法,按照不重復享受引導資金補助(或獎勵)政策的要求,制訂實施細則,認真組織落實。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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