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和省公安印發的《臺灣地區臨時入閩機動車和駕駛人交通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駕管所辦理臺灣地區臨時入閩機動車臨時駕駛許可有關事項,如下:
一、許可條件
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應當符合大陸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必備材料
1、用中文填寫《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表》;
2、入出境身份證件;
3、臺灣地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4、年齡符合中國駕駛許可條件的證明文件;
5、福州市縣(區)級、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關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6、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一寸彩色照片3張;
7、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以及其他交往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中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注意事項
1、核發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有效期截止日期與機動車駕駛人入出境身份證件上簽注的准許入閩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一次簽注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個月,有效期滿後不得延期。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有效期滿的,申請人可以在駐閩期間再次申領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駐閩期間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應當在原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按初次核發的規定程式,向原受理機關提出。但離上一次參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未滿一年的,不必再參加學習。
2、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應當隨身攜帶,並與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及其中文翻譯文本同時使用。
3、只能駕駛在福州市車輛管理所臨時登記的自帶臨時入閩臺灣地區機動車或在福州市租憑單位租憑的機動車。
4、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申請人可以在入閩後二個工作日內到福州市駕管所辦理,參加1日的大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
5、申請人以前在大陸的行駛記錄中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須處理完畢後再核發;申請人在大陸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
6、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應當符合申請人所持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駕駛自帶臨時入閩臺灣地區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還應當與其自帶機動車的車型一致。駕駛租憑的大陸機動車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和小型自動檔汽車。
7、臨時入閩的香港特製行政區、澳門特製行政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參照本須知執行。
四、受理流程
規範填表並備齊材料——導辦處取號等待叫號——窗口受理——安排參加1日的大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憑《學習記錄單》到受理窗口發證——憑《受理憑證》到收費窗口交證件工本費10元——到發證窗口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