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廣西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政策(摘要)

時間:2006-02-09 15:26   來源:



 
  1、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採用下列投資形式: 

  (1)興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2)開展補償貿易和來樣、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 

  (3)購買、承包或者租賃公司、企業; 

  (4)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5)購置房地產; 

  (6)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7)經批准的其他投資形式。 


  2、臺灣同胞投資者按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設立股份公司、投資性公司、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舉辦商業、保險、金融、資訊、諮詢、仲介等第三產業和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  

       3、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下列行業和項目: 

  (1)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基礎產業及重要原材料工業; 

  (3)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開發及其基礎設施建設、產品精深加工等項目; 

  (4)旅遊資源開發及其他旅遊項目; 

  (5)高新技術和先進技術型項目; 

  (6)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7)出口創匯型項目; 

  (8)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項目; 

  (9)本自治區鼓勵興建的其他項目。 


  4、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經國家、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與其配套或者補償性項目的經營。 


  5、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以下地域: 

  (1)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 

  (2)臺灣同胞投資工業區(園);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 


  6、臺灣同胞投資者所得的合法利潤、股息、紅利、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受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聘用的臺灣同胞及境外人士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攜帶或者匯往臺灣和境外。  

  7、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繼承和抵押。 


  8、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須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9、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0、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煤、氣、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統籌優先安排,並按當地同行業集體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11、臺灣同胞投資者興辦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的企業,或者在貧困地區投資開發資源的項目,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放寬;對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進口和所得利潤不匯往境外的加工業項目,產品可以內銷為主。 


  12、臺灣同胞投資者開設具有先進技術的種植、養殖、保鮮、儲運等農業項目,其用地通過出讓或者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和租金可以給予優惠。從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用地,可以按農業用地對待。 


  13、臺灣同胞投資者成片開發國有荒山、灘塗用作種植、養殖生產的,經營時間可以長至50年。其產品成熟獲益期前,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外,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減免自治區規定徵收的其他費用。從有收入時起,經審批機關批准,1至3年內可以免征農業特產稅。  

  14、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週轉資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貸資金,可以向本自治區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貸款原則的,銀行應當優先貸款。 


  15、臺灣同胞以資金或者生產設備贈予大陸親友在本自治區舉辦的企業,其贈予金額或者實際價值佔企業註冊資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按投資企業規模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的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可以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16、臺灣同胞投資者本人和隨行眷屬以及受聘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臺灣同胞,享受下列待遇: 

  (1)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的延期手續、暫住簽注和多次入出境簽注; 

  (2)因商務活動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國家和地區,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證件; 

   (3)憑臺灣同胞投資者確認證書,在本自治區乘車、船及購買商品房、租賃住房、購物、住宿、就醫、參觀旅遊、安裝私用電話、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經本自治區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確認、考核合格後,可以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上述政策由文本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  1997年1月18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公佈) 
 

(來源:廣西招商促進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編輯:system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