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32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11月6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陸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行政決策品質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行政機關重大決策適用本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和分管領導按照分工負責原則,在職權範圍內進行一般性決策除外。
第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報告;
(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四)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重大資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七)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八)制定或者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佈局規劃;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為民辦實事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政府職能部門重大決策事項由部門根據其職能和決策事項的性質、重要程度及影響進行合理確定。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確保決策的合法、科學、民主。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決策規則。
第六條 重大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七條 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決策調研;
(二)徵求意見;
(三)諮詢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
(五)會議決定;
(六)公佈結果。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八條 重大決策前行政機關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九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決策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條 決策調研後,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諮詢論證
第十一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諮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諮詢。
第十三條 專家諮詢論證可以採用諮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召開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書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
第四章 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 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事項可以通過當地主要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重大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重大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提前10日公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合理確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參加聽證;
(三)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
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所徵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之間有原則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重大決策事項提交會議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
第二十二條 政府職能部門重大決策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政府重大決策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法制機構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第六章 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決策應當經行政機關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會議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及風險評估;
(三)徵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會議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會前告知會議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提請部門向會議作彙報並回答提問;
(三)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行政機關首長或者會議主持人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首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重大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報道。
政府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當地主要報紙刊登。
第七章 決策糾錯和決策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重大決策糾錯機制,通過民意測驗、抽樣調查、跟蹤反饋、評估復查等方法,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追究行政決策過錯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