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44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1月2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旅客運輸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客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以及其他客運。
第三條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客運安全管理資訊服務,方便客運經營者查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基本資訊、違法資訊、事故資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資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客運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處罰資訊。
第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安全投訴制度,並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客車上公佈投訴電話以及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
第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安裝、使用營運客車安全技術管理系統和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加強對營運客車的實時監控。營運客車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數據採集時間間隔不超過15天。營運班線單程200公里以上的營運客車應當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其車輛監控上線率不得低於90%。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數據,及時檢查營運客車駕駛員違法違章情況,並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章行為。
第七條 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
第八條 客運經營者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6人以上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新增線路以及參與線路投標。
第九條 客運班線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給營運客車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單程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設置駕駛員中途休息站,營運客車必須進站停靠,駕駛員必須換班休息。客運班線單程超過1200公里的,超過部分每間隔600公里應當加設1個駕駛員中途休息站。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營運客車行駛3個小時以上4個小時以下的客運班線途中設置中途休息點,營運客車必須進點停靠,駕駛員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
客運經營者應當製作班線中途休息站(點)公示牌,並放在營運客車上醒目的位置。
第十一條 實行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登記制度。營運客車行駛途中進入班線設置的休息站(點)停靠,駕駛員應當做好進站(點)休息登記。
旅客對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應予配合,並可以監督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
第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安排駕駛員駕車、駕駛員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班線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駕駛員兩次開車的間隔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二)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個小時(夜間駕駛不得超過6個小時)。
第十三條 自治區外的營運客車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駕駛員應當執行不得疲勞駕駛的規定,已連續駕駛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就近停車休息不少於20分鐘。
第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安排客運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單程400公里以下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駛年限且在近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二)在單程4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3年以上營運客車駕駛經歷且在近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聘用駕駛員應當對其進行駕駛技能考核,並進行不少於5天的崗前安全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培訓合格後安排其跟班實習不少於5個班次或者不少於3天。
第十六條 營運客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適時發佈有關客運安全資訊。廣播電臺、電視、報刊等媒體對客運安全管理部門要求發佈的客運安全資訊應當免費及時發佈。
第十八條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客運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旅客投訴和客運經營者報告的客運安全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不得疲勞駕駛規定的營運客車駕駛員,可責令其停車休息,並對其進行安全行駛教育。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二)未按規定聘用駕駛員;
(三)駕駛員未經實習或者實習時間未滿安排上崗;
(四)未按本規定安排駕駛員休息時間;
(五)客運班線單程400公里以上的營運客車未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六)客運班線未按本規定設置沿途停車休息站(點);
(七)營運客車未按本規定進站(點)休息。
第二十一條 非營運客車(含大、中、小型客車)駕駛員的途中休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