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設施政策
1、凡進入創業園的項目,區政府負責根據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對項目水電路基礎設施給予適當補貼。
2、入園企業的廠房和農業基礎設施可採取自建、委託建設,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根據企業的具體要求建設後再租賃。
二、土地使用政策
3、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凡進臺灣農民創業園的各類企業均可通過出讓、轉讓、租賃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前一年,經企業提出申請,可續辦出讓手續,其用地指標和規模將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和落實,予以重點傾斜。
4、臺灣農民創業園內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予以傾斜安排,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用地。園區內種植、養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設施等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涉及辦公樓、廠房、生活用房等佔用農業用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需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徵收集體土地的,應依法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
5、在臺灣農民創業園內投資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以及近3年被列入世界500強的投資企業,在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給予優惠。
三、資金扶持政策
6、市、區政府每年在農業發展資金中適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臺灣農民創業園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園區農業企業發展。
7、對園區內符合貸款條件的臺商投資企業所需資金,由市、區政府協調金融機構給以貸款;對新建農產品加工、高新技術項目,市、區政府根據企業貸款資金額給予貼息。
四、稅收規費政策
8、國家級高新區外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其交納的培植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50%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預算,用於企業研發投入。
9、臺資企業的臺方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匯出,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對臺商個人取得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和牲畜、家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征營業稅。
11、園內的企業除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外,自成立起5年內營業稅由同級財政獎勵其所繳部分的50%。進臺灣農民創業園投資農業生產和農副產品加工企業自建或購買的辦公和生產營業用房,實際繳納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5年內每年予以全額返還。
12、開放臺灣農民創業園農產品“綠色通道”。運輸、銷售臺灣農民創業園內企業鮮活農產品的合法裝載車輛,經審核後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獎勵政策
13、對引薦進入臺灣農民創業園高新技術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實際進資額5‰予以一次性獎勵。
六、其他政策
14、市、區政府對園區內臺資企業從事的高科技種子、種苗產業或其他新品種生產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
15、支援臺灣農民創業園內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達到市、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標準的臺資企業,經企業申報,被定為市、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可享受市、區農業龍頭企業的有關扶持政策;對符合國家級、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
16、入園項目所涉及的項目審批、年檢等相關手續,由園區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並重點跟蹤服務。
17、進園區的臺商及外來投資、創業者,如其子女在漢入學,則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學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額外繳納費用。
18、凡在園區內從事農業項目投資的港、澳、僑、外及內聯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後可參照本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