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01〕5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快資訊產業的發展,以資訊化帶動工業化,對於我省實現社會生產力跨越式發展,加快富民強省和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作為資訊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資訊化的基礎,孕育了大量的新興產業,併為傳統產業注入新的動力。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電子資訊企業眾多,人才資源豐富,發展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們既要看到發展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是我們形成後發優勢、實現跨越式發展的一條捷徑,又要看到世界範圍內包括國內先進地區在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上的迅猛發展、激烈競爭的現實,必須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集中力量加快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軟體園的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創造優良的政策、創業和服務環境,把江蘇建成全國重要的電子資訊製造業基地和軟體開發基地。
二○○一年四月九日
江蘇省鼓勵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了推動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資訊產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努力形成後發優勢,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產業目標
第一條 通過政策引導資金、人才等資源向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集聚,推動資訊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建成數個在國內有影響的軟體園區,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軟體企業,軟體產業的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接近國際先進水準,使我省成為全國重要的電子資訊製造業基地和軟體開發基地。
第二條 鼓勵省內軟體、整合電路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不斷擴大規模,形成核心技術,開拓兩個市場,創出自己品牌。大力吸引世界著名軟體公司和國內大企業、大公司到我省建立研發機構和生產基地,提高技術起點,並把引進與創新結合起來,加快培育一批高水準的軟體企業。2005年,全省軟體產業增加值達到200億元以上。經過10年的努力,使江蘇軟體產品、整合電路產品在國內市場佔有較高的份額,並有相當部分出口。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三條 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入,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及法人資本投向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十五”期間省政府安排一定數額的軟體產業發展資金,支援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軟體項目、軟體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條 省計委、經貿委、科技廳、資訊產業廳等有關部門安排的各類科技發展資金應向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傾斜,突出重點,提高效益。
第五條 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國內外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對軟體產業進行投資。“十五”期間,江蘇省高技術風險投資公司、江蘇省資訊化建設投資公司要將風險資金優先投向省內軟體和整合電路產業。同時,通過社會定向募股和吸收國內外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籌措資金。
第六條 省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援省內軟體企業上市融資,對符合發行上市規定條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質,支援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程式發行股票。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佔凈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第三章 稅收、出口政策
第七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和經過認定並在以後年審合格的省內軟體企業,按國發〔2000〕18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收入分配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凡在省內註冊並交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0年1月1日以後企業稅後利潤投資于經認定的省內軟體企業,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徵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援。
第九條 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軟體企業,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對軟體企業到境外開設分支機構,有關部門在設立和辦理手續等方面要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十條 省內軟體企業出口軟體產品按國發〔2000〕18號文件規定,享受出口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十一條 重點扶持通過軟硬結合方式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安全中文作業系統、網路安全、電子商務網路平臺等系統軟體;發展數據庫管理、漢字字庫、網路管理等支撐軟體;開發以資訊家電為核心的嵌入式軟體和軟體整合中間件;擴大電信、電力、醫療、教育等行業應用軟體和以PDM、ERP為代表的企業資訊化整合軟體的產業規模。
第十二條 政府支援的共性軟體、基礎軟體開發項目,應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產學研結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承擔者。
第十三條 支援省內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外國企業聯合設立研究開發中心,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形成有明顯優勢的軟體產品群。重點支援在江蘇軟體園中建立省軟體和整合電路開發中心,使其在全省起示範作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條 發揮江蘇教育資源的優勢,在現有高等院校中擴大軟體專業招生規模,多層次培養軟體人才;支援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軟體學院;鼓勵在校學生從事軟體開發;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碩士、博士、博士後等高級軟體人才及複合型人才的培養。
第十五條 加強成人教育和業餘教育中的軟體專業教學,積極支援企業、科研院所和社會力量開展各種軟體技術培訓。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要積極推行現代遠端教育。在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定中,逐步將軟體和電腦應用知識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軟體園區中,凡是有中級以上軟體專業技術職稱或有重大發明創造者,在園區所在地有居住條件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園區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七條 實施全球人才戰略,鼓勵國內外軟體技術人員在江蘇創辦軟體企業,努力營造有利於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環境。省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援高層次軟體人員出國進修,聘請外國軟體專家來江蘇講學和工作。對在江蘇投資軟體企業或在軟體企業中任職的外籍或臺灣地區高中級管理、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門可放寬居留期限,辦理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 省內軟體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因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需要,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需要經常派員往返香港的軟體企業,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續。
第六章 採購政策
第十九條 重大資訊化工程或應用系統建設,應優先由中方控股企業承擔,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應優先採用國產軟體系統。涉及國家安全的系統應使用國產軟體和設備,須配置國產安全軟體。
第二十條 由政府投資的項目,軟體系統單項或批量合同結算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採取招標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企事業單位所購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經有權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可定為2年。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軟體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
第二十三條 加大打擊走私和盜版軟體的力度。省公安廳、資訊產業廳、工商局、智慧財產權局、版權局等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盜版軟體的專項鬥爭。
第八章 行業管理和企業認定
第二十四條 省資訊產業廳負責對全省軟體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軟體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經上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以上軟體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具體負責。軟體企業的名單由行業協會初選,報經同級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准後正式公佈。具體辦法按國家資訊產業部、教育部、科技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軟體行業協會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履行其所承擔的軟體企業認定職能。
第二十七條 2000年由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省內軟體企業自2001年起納入上述年審範圍,年審合格後享受國發〔2000〕18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將軟體產品產值和出口額納入國家有關統計範圍,並在資訊產品目錄中單獨列出。
第二十九條 為了推動我省軟體產業發展,要定期舉辦軟體技術交流和成果展示,組織開展“江蘇省優秀軟體產品獎(金慧獎)”評選活動。該專項獎每年評選一次,具體辦法由省資訊產業廳另定。
第九章 整合電路行業政策
第三十條 整合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省內整合電路企業的認定,由整合電路相關項目審批部門徵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後確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整合電路(含單晶矽片)和經認定的企業享受國發〔2000〕18號文件所列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整合電路生產企業,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
(二)整合電路線寬小于0.25μm。
第三十三條 整合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整合電路,確需到境外生產晶片、掩模或進行封裝、測試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模、數量)經資訊產業主管部門認定,並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雙限”暫定進口批准證件後,產品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加工過程中已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援。如加工過程中需要回國內完成某些中間步驟後,再到境外繼續加工的,進出口環節由海關按暫時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新批准建設的整合電路晶片生產項目,對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民幣部分,由同級財政提供1個百分點之內的貸款貼息。
第三十五條 境外企業向省內企業轉讓整合電路設計技術所取得的專有技術特許權使用費,凡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在省級科技行政部門出具技術先進的證明和省級外經貿部門出具減徵、免征所得稅的建議函後,經主管國稅部門審批,可以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凡在我省設立的軟體企業和整合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適用本實施細則有關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各軟體園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國家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