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實現經濟的率先復蘇,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企業創新發展,推動重點產業優化升級,加快調整振興步伐,不斷提升企業抗風險能力與核心競爭力,省級財政設立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為規範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支援具有自主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節能減排效果顯著、項目實施後能迅速提高核心競爭力的產業、企業和項目等方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不分地區、不按部門、不按產業切塊,實行集中管理,主要根據申報的項目及評審結果擇優安排。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綱要的精神和有關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誠實申請、擇優支援,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援重點、方式和額度
第五條 支援重點為符合我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對結構調整有重大影響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主要是:
(一)重大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重大產業項目;
(三)重點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四)引進消化和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
(五)對全省產業升級有較大影響的兼併重組項目;
(六)採用首臺(套)關鍵技術裝備的項目。
對列入省重點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援。
第六條 支援方式主要以企業為依託、以項目為載體、以貼息為手段,對符合第五條的企業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或對企業以自有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購置的技術與設備及兼併重組支付的費用,視同銀行貸款予以補貼。
第七條 單個項目的支援標準按照不高於企業應付銀行的貸款利息給予補貼,貼息或補助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不重復享受財政同類扶持政策。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要求
第八條 申報的企業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蘇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
(二)企業主營產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增長原則上應高於省內同行業水準,年度上繳稅收蘇南2000萬元、蘇中1200萬元、蘇北800萬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長12%以上;對技術水準高、產業帶動效果好的新設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項目必須經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項目環保、土地等相關手續完備。
第九條 項目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及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總體要求:
(一)體現主導產業高端化、新興產業規模化、傳統產業品牌化的發展要求;
(二)體現“做優、做強、做大”要求,對產業和地區經濟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
(三)在建或具備開工條件,且近期能形成較大實物工作量。
第十條 申報的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貸款貼息的企業須提供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第一批),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第二批),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項目貸款合同及付息證明;
(二)申報技術與設備及兼併重組費用補貼的企業須提供上述期限內開具的技術與設備採購發票及兼併重組支付憑證;
(三)申請首臺(套)關鍵技術裝備補助的項目需附:
1. 省相關部門出具的首臺(套)證明材料;
2. 買賣合同及購貨發票。
(四)江蘇省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1);
(五)江蘇省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項目匯總表(附件2)。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申請貸款貼息和購置技術設備及兼併重組費用補貼。
第十二條 申報時間:各市、縣(含由縣成建制改成的區,下同)及省級單位於7月10日前將第一批申報項目材料上報到省財政廳,第二批申報項目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報。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式和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在各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各地發展改革、經貿、科技、外經貿等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相關項目至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匯總,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並公示後,統一上報省財政廳(附政府意見)。
(二)省屬企業項目可直接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轄市本級項目申報數不超過15個,其中第一批不超過8個;各縣(市)不超過6個,其中第一批不超過3個。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進行審核匯總,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下達。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審計
第十六條 各地和省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對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工作總結,並報同級政府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全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並報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專項資金和收取項目諮詢費、管理費。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