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蘇政辦發〔2007〕2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發佈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結合江蘇實際,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制定了《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佈,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適用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定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擬出讓的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期設定為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基準日為2007年1月1日。
二、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於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照不低於本《標準》相對應最低價的30%執行。
三、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出讓的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可按照國家土地估價規範規定進行年期修正,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標準》。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認真落實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附:江蘇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省國土資源廳 省物價局 2007年1月)
等別 |
區域名稱 |
最低價標準 |
四等 |
常州市(天寧區 新北區 鐘樓區) 南京市(白下區 |
480 |
五等 |
徐州市(鼓樓區 雲龍區) |
384 |
六等 |
南通市(崇川區 港閘區) 揚州市(維揚區 廣陵區) |
336 |
七等 |
江陰市 昆山市 連雲港市(海州區 新浦區) |
288 |
八等 |
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區 清浦區) 吳江市 宜興市 |
252 |
九等 |
丹陽市 海門市 靖江市 溧陽市 如皋市 太倉市 |
204 |
十等 |
東臺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壇市 儀徵市 |
168 |
十一等 |
寶應縣 大豐市 高淳縣 高郵市 海安縣 句容市 |
144 |
十二等 |
東海縣 贛榆縣 洪澤縣 建湖縣 金湖縣 沛縣 |
120 |
十三等 |
濱海縣 豐縣 阜寧縣 灌南縣 灌雲縣 漣水縣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