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蘇政辦發〔2004〕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4年5月26日
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壯大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增強我省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省政府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為加強成果轉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每年由省財政撥款,省財政廳、科技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並進入產業化開發或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準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四條 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突出重點、整合聯動、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民間和外資等多方面資金支援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議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成果轉化資金的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審議成果轉化資金支援的重大項目;
(五)協調解決成果轉化資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科技廳和財政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資訊產業廳、農林廳、環保廳、藥品食品監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第七條 省科技廳具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
(二)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援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並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開展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製成果轉化資金工作計劃,提出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支援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五)負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包括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合同簽訂、項目監理、驗收、統計等,並向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彙報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
(六)辦理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財政廳是成果轉化資金的監管部門,與省科技廳共同擬定成果轉化資金管理辦法、相關實施細則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編製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及項目安排建議;根據成果轉化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安排成果轉化資金年度經費,並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撥付項目經費;負責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金支援範圍與對象
第九條 成果轉化資金主要支援電子資訊、生物技術與新藥、現代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技術及高科技農業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條 成果轉化資金支援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於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
(二)產品的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群;
(三)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優先支援獲國家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進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係;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四章 資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成果轉化資金支援方式。主要有:
撥款資助。主要用於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試或產業化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給予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50%。
有償資助。主要用於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在合同確定的項目實施週期結束後的一定期限內能償還資助資金的產業化開發項目。回收資金繼續用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
貸款貼息。主要用於為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而向銀行大額借貸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技術水準、貸款規模等採用全貼、半貼方式,確定相應的貼息額度。
上述方式可以單項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由省科技廳發佈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指南。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轉化資金支援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或者企業與技術依託方聯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申報。南京地區的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十五條 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
(二)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與技術依託方的合作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並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複印件)。
(五)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六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七條 由省科技廳從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專家組由省內外科技、產業、管理等方面的知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等進行評審、論證,並提出明確的諮詢意見。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專家組的諮詢意見,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省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行文立項,並與有關責任方簽訂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等實施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並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地方財政配套經費,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科技廳組織對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立成果轉化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考評的重點是使用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是否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是否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準和核心競爭力並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成果轉化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批准立項的項目,其經費由省財政廳按項目合同和實施進度及資金合理流向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成果轉化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佔成果轉化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科技廳採取通報批評、停止並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依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