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外金[2008]83號
各市、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縣(市)支行:
為推進我省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發揮金融業在現代服務業中的核心作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現代服務業領域的信貸支援力度,省財政設立了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中有關整合財政專項資金的精神,為加強對財政專項引導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財政杠桿對金融業發展的撬動作用,特製定《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發揮金融業在現代服務業中的核心作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現代服務業領域的信貸支援力度,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O08]8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設立省級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服務業(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支援、公開透明、鼓勵創新的原則,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第二章 支援範圍和條件
第四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的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用於對新設金融機構的補貼:
l、對在江蘇省域內新設立的總部性或地區總部性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貼。
2、省級各金融機構在蘇北、蘇中地區新設立的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每設立一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使用金融機構貸款建設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和公共平臺項目。
(三)使用金融機構貸款建設的重大服務業項目。
1、現代物流業。支援省級重點物流基地和重點物流企業;支援以工業原材料和零部件採購、產品配送為主的製造業物流企業外包,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發展以商品貿易、批發配送為主的物流中心和運用物流資訊系統改造提升傳統物流企業。
2、商貿流通業。發展商業連鎖經營和配送(含農資連鎖配送)。支援大型生產資料市場通過資訊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支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城市大型農貿市場副食品安全檢測服務體系。
3、商務服務業。發展國際化、專業化、貿易型為主導的會展經濟;鼓勵會計、審計、評估、諮詢等仲介服務業發展連鎖加盟,培育企業化經營、規範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的大型仲介法人機構。
4、居民服務業。支援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務、提高居民生活水準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務性質的居民和社區服務業。
(四)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和其他需支援的重大服務業項目。
第五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務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現代服務業的基本特徵。以資訊等高技術為依託,與現代生產、生活方式密切相關,能運用新的組織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術。
(三)能提升製造業水準、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能擴大市場容量、擴大就業、帶動作用強、示範作用明顯的。
(四)項目已開工建設。
(五)項目建設資金已落實,貸款項目合同完備,其中市、縣財政已安排相應配套資金的項目可優先考慮。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四)企業年營業收入比上年增長15%以上,利潤總額同比增長。
第三章 資金分配辦法和支援方式
第七條 對在江蘇省域內新設立的總部性或地區總部性金融機構,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一)對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補貼1000萬元;註冊資本lO億元以下、5億元(含5億元)以上的,補貼8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補貼500萬元。
(二)上述新設立機構購買自廳房的,按購房房價給予5%的補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五年內按年租金給予5%的補貼。
第八條 省級各金融機構在蘇北地區新設立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每設立一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1OO萬元;在蘇中地區新設立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每設立一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6O萬元。
第九條 除按第七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用於對新設金融機構一次性補貼以外,其餘全部用於對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援第四條第二、三、四款所列現代服務業重點項目建設而發放貸款的利息抵補。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不超過利息發生總額。原則上項目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撥付資金。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審定下達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負責對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省發改委負責組織各級發改委系統做好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受理工作,牽頭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等工作。負責對服務業項目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二條 省金融辦配合省財政廳對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負責對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項目貸款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查
第十四條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發佈的項目申報工作指南,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要求向同級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級財政、人民銀行、金融辦等部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後,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聯合行文出具推薦意見,向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申報。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根據職責分工,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委託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依據評審意見,經綜合平衡後,提出項目初選名單,提出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建議,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六章 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十六條 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投資計劃,省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同時按國庫集中支忖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給項目貸款金融機構,除新設金融機構一次性補貼以外,其餘用於抵補項目貸款利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貼息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提供績效評價報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條 貼息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滯留、挪用、截留、擠佔,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對騙取、滯留、挪用、截留、擠佔專項資金的財政違法行為,由省財政廳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八章 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各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後要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主要對項目目標的實施過程和完成情況、項目投入使用後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竣工決算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並及時將評價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要將評價報告匯總後於次年三月三十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屬和中央部屬企業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不能及時提交績效件價報告的地區或單位不能申報下一年的資金項目。
第二十條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年度終了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組織對各項目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驗收和考評。在此基礎上,對整個資金使用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全面總結,向省政府做出報告。驗收考評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資金的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