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商務廳關於印發
《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財規〔2011〕2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商務領域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規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規定程式整合設立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制定《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商務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商務發展基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經省政府領導同意,專門設立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商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省財政通過整合原省級外貿發展基金、省級外經貿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專項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運作方式應符合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原則。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促進商務領域科學發展。
第三條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創新,使用方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外經貿發展規劃:
(一)有利於推動商務領域科學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改善;
(三)有利於提升我省企業對外投資水準;
(四)有利於擴大我省亟需的先進技術、關鍵設備、重要原材料進口;
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並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
第二章 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
第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省財政廳、商務廳兩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省商務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基金管理制度及基金運作操作規程;
(二)確定基金髮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批准基金有償使用項目和額度;
(四)批復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決定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執行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
第八條 江蘇省貿易促進中心作為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職責,並作為出資人代表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操作規程;
(二)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支援重點領域內,評估、篩選、推薦基金支援項目和建議使用額度;
(三)受託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償使用額為限,對使用單位行使監督管理權利;
(四)編制並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考評、管理基金所支援項目的運作;
(六)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基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監督、檢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七)根據協議和有關要求,組織基金退出有償使用領域,並及時將回收資金納入基金管理或上繳省財政;
(八)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條 基金使用主要採取有償使用方式。
(一)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援我省各類開發區、園區、出口基地內的企業投資以及我省進出口企業重點對外投資項目、重點鼓勵類進口項目、緩解中小商貿企業、外經貿企業融資困難的項目。
(二)經省政府批准,基金運營收益可通過無償資助方式支援外經貿和流通服務領域公益性基礎項目建設,以進一步提高我省經濟發展水準。
(三)基金不得用於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一條 資金的撥付。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託管專戶,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項目和額度撥付至使用單位。
基金管理中心應按照財政資金國庫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設專戶。
基金的核算與基金管理中心的會計核算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基金使用情況和會計記錄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有償使用採取以下方式:
(一)股權投資;
(二)中小外經貿企業融資性擔保;
(三)服務於基金宗旨的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項。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援項目的,其年度累積金額不得超過基金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援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通過階段參股方式支援我省各類開發區、出口基地等產業集聚區內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支援新興產業領域從事出口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且成立期限在五年以內的非上市創新型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非上市創新型企業的條件參照《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0]153號)文件執行。
(二)通過參股方式支援為中小外經貿企業、商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基金支援中小外經貿企業融資性擔保必須符合國家融資擔保的相關規定,符合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規定的條件,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要切實履行相關協議,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援。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使用項目申請人應當是省內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及產業集聚區的創業投資企業或具備條件的擔保機構。
第十六條 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文件和材料。申請文件和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初步論證意見;
(三)企業近二年經仲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資信材料;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股權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證明材料;
(五)涉及股權投資的項目,還需要提交同意基金投資參股的股東決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申報的材料和項目進行遴選,擇優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推薦,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按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投資管理規定,應當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使用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基金使用進行風險控制。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設有合規審查風險控制委員會等風險控制機構(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從整體上控制基金運作中的風險;
(二)基金管理中心應制訂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基金支援方式進行使用,不得從事禁止性規定基金支出和投資項目;
(三)實行聯審聯簽制度,每筆基金支援業務都必須有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書面記錄並加蓋有關印章;加強基金運作的管理控制,實行業務流程式控制制制度;
(四)內部監察稽核控制。監察稽核的目的是檢查、評價基金管理中心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監督基金管理中心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基金管理中心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管理中心內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保證基金運作的安全,維護基金投資應享有的正當權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對基金使用管理實施跟蹤問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基金管理中心考評,重點是項目執行、技術成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 基金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項目合同預算。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商務發展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還對項目承擔單位給予以下處理:終止項目合同;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報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基金運作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基金管理中心的基金收益、基金支出、基金結余、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