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科高〔2009〕214號 南京、無錫、蘇州市科技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要求,現將省科技廳、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聯合製定的《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科技廳 江蘇省外經貿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稅局 江蘇省地稅局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支援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列入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地區,其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科技廳牽頭並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於下列範圍: (一)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資訊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資訊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範圍詳見附表。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二)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佔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整合、IT服務管理、資訊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品質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第六條 每年初省科技廳發佈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在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後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填報《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地省轄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省轄市科技局會同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省轄市科技部門統一將紙質材料連同電子版報送省科技廳。 第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並頒發“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省科技、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發展改革部門公章)。 第九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第十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享受稅收優惠,並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第十一條 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科技、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上報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二條 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科技、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科技廳、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發展改革委反映。 第十三條 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原《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辦法(試行)》(蘇科高[2007]93號)廢止,其原有技術先進型企業稅收試點政策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外經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一、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體研發及外包
(二)資訊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資訊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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