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開放型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我市對臺優勢,加強與臺灣地區的經貿合作與交流,把宜春建成全省重要的兩岸經貿合作基地,現就鼓勵臺商投資和扶持臺資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拓展合作領域
(一)充分認識宜臺經貿合作的作用。我市是全省重點對臺地區之一。近年來,臺商來我市投資步伐逐漸加快,資金投入繼續增長,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日益明顯,臺商投資已成為我市利用外資的重要主體和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資來源。當前,要充分利用臺商西進的有利機遇,按照中央“同等條件、適當放寬”的原則,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促進宜臺經貿合作向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發展,為我市經濟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二)積極營造扶持臺企發展的氛圍。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服務台商就是服務經濟發展”的觀念,轉變政府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開闢“臺資大家談”專欄和舉辦“對臺招商月”等系列活動,使引進臺商臺企成為廣大幹部群眾關注的焦點、議論的熱點和開放型經濟的工作重點。著力營造親商、愛商、扶商、富商的濃厚氛圍,創建“安全、舒適、寬鬆”的投資環境。
(三)科學打造臺商企業的承載平臺。要主動對接海峽西岸經濟區,努力打造臺商西進“橋頭堡”。各地要結合實際,在財政支援、配套建設、規費收取等方面採取更加靈活的政策,在資本運營、項目運作和環境營造等方面,努力按國際通行規則辦事,儘快和國際接軌,營造高效率、高收益、低門檻、低風險的創業區。根據產業發展佈局,使我市“六大產業基地”成為利用臺資的主戰場和集聚地。積極引導和鼓勵臺資投向開發區(工業園),做優做強開發區(工業園),提高園區的產業配套水準。支援條件成熟的開發區(工業園),設立臺企特色園,並出臺相應扶持政策,爭取引進一批臺資龍頭項目,形成臺資企業的集聚效應和協作配套,努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集群。
(四)努力拓展宜臺經貿合作。一要與推進我市農業現代化相結合。鼓勵引進臺灣農業龍頭企業,推廣使用臺灣農業先進技術和優秀品種,引進臺資發展休閒觀光農業和高效生態農業,引導臺商捐助農村公益事業。二要與推進我市新型工業化相結合。要把握臺灣製造業高端轉移趨勢,著力引進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製造業,鼓勵臺商投資我市醫藥、食品、建材、機電、能源、紡織服裝支柱產業,做大規模,提升配套,延升產業鏈,並進一步調整產品結構,提高附加值,推進產業升級。三要與我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旅遊升溫戰相結合。在擴張宜春中心城和發展縣域經濟中,支援臺資企業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鼓勵臺資發展文化體育和醫藥衛生產業。積極引入有實力的臺商按照國際化的標準,對我市旅遊資源進行整體開發,高標準規劃和建設,開發一批特色旅遊項目,興建一批上檔次賓館飯店。
二、放寬準入條件,優化經營環境
(五)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除涉及安全、環保等國家嚴控的項目外,臺商投資一律按市政府出臺的有關文件執行,減少環節,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臺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無違規行為、註冊資本全部到位、經營狀況良好、商業信譽較高且未受到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企業,實行由企業提供年檢資料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免除年度工商年檢。
(六)鼓勵臺企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超過35%。作價金額超過資本20%的,報請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成果鑒定。
(七)允許生產資料合理流動。除海關監管的貨物和物品外,臺資企業不涉及銷售及資金往來的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在全市範圍內發生的位移,不視為跨區流動,不再辦理相關手續,不重復檢查收費。
(八)鼓勵現匯進資。允許有條件的臺商投資者以人民幣到資驗資,除能夠以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等方式出資外,臺商投資者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增資:企業將發展資金、儲備基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以上述方式投資的企業註冊資金到位後並經外匯局確認,可以人民幣作為到資驗資,同時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九)積極提供金融貸款。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臺資企業信用評級和授信制度,加大貸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業貸款比例,擴大融資渠道,積極協助解決臺資中小企業的貸款問題,支援臺商成立信用擔保公司和參股信用擔保公司。臺資企業自有資產(海關監管的須報海關審核同意)可以作為抵押物,經金融機構評估後給予辦理貸款。臺資農業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農業補貼政策,其地面農作物或水產養殖物經金融機構評估後,可以由商業銀行或信用聯社給予辦理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十)提供開拓市場扶持資金。中小臺資企業生產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國內原產成分高於70%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到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拓展國際市場,相關部門要積極協助企業向上申請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國家創業風險投資。
(十一)優先提供建設用地。對符合進入開發區(工業園)條件的臺資工業項目,優先安排臺商企業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給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部門在收到用地申請後,優先安排預審,用地報批資料符合要求後,儘快組織依法報批。對利用閒置廠房的臺資企業,閒置廠房可抵作投資,但投資強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所涉及的報批手續給予簡化。臺資工業企業可以採取租用方式解決臨時性建築物用地。
(十二)對重大項目或高新技術項目實行特殊土地保障政策。對投資軟體、IT高新技術產業且投資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臺資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出讓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援該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對臺商投資建設非營利性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設施所需要的土地,可採用劃撥方式提供。鼓勵臺商承包農民土地投資良種引進、繁育等“兩高一優”的農業項目。
(十三)明確收費項目與標準。對臺商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收費,凡是國家、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對臺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中下游產品開發加工項目和總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建成投產後頭5年只收取上交國家和省的規費,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項規費。
(十四)鼓勵和支援臺商在開發區(工業園)投資創建臺企特色園。對臺企特色工業,根據投資規模、園區類型給予一區一策的政策扶持。在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原則下,臺企特色園實行投資人自主招商。入園臺資企業在享受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受益財政按受益部分一定比例對設立該園的臺商獎勵的優惠。鼓勵臺企出口創匯,市本級企業每出口1美元由市財政補助人民幣0.02元,縣市區補助標準可自行確定。
(十五)規範企業檢查制度。各級各部門應依法對企業進行檢查,不能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因公到企業辦事不得要求企業派車接送,不得接受臺資企業宴請和饋贈,不得要求臺商和高管人員全程陪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可以限期整改的應限期整改;依法可處罰也可不處罰的,不予處罰。對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臺資企業,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重點臺資企業”牌匾,給予重點保護;主管部門對其檢查應在一個星期前報市“雙優辦”和市臺辦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對其處罰要在一個星期前報市“雙優辦”和市臺辦備案。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強行要求臺資企業或臺企(商)協會捐款或贊助。
(十六)鼓勵臺資企業爭創名牌。積極支援臺資企業建立產業研發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並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臺資企業,視同內資企業給予資金扶持和獎勵政策。對國內知名品牌臺資企業來我市投資辦廠的,可享受同等政策優惠。
三、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十七)成立市利用臺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對臺經貿合作計劃和臺資企業的扶持政策;協調解決重大臺商投資項目的引進、籌建和臺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解決臺商投訴和影響投資環境的問題;對全市臺資企業發展工作進行指導督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臺辦。各縣市區要加強利用臺資工作的領導,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各部門、單位的對臺招商引資工作要及時向同級領導小組通報;對領導小組反饋的臺商意見和建議要高度重視,盡可能予以解決並及時答覆。司法機關在辦理涉臺訴訟時,除涉及國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應及時向領導小組通報。
(十八)扶持臺資企業協會壯大發展。要積極引導、大力支援臺資企業協會開展工作,發揮協會“溝通政府,服務會員,以臺引臺”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把臺資企業協會逐步發展成為宜臺經貿、科技、文化等多領域交流、聯誼的新平臺。要通過臺協會、臺聯會密切與島內聯繫,積極實行引資出島入贛進宜工程,加強與省內外臺商協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省外臺資企業來宜投資興業。
(十九)為臺商投資者解決生活問題。臺商在宜春投資或購置房產、就業、學習或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居留簽注。臺商子女在企業所在地就讀,享受本地學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讀費。各縣市區每年要為臺商進行一次免費體檢,指定臺商醫療保健服務定點醫院,設立臺商就診“綠色醫療通道”。對持有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駕照的臺商,通過《道路安全法》基本知識輔導並考試合格後,可直接到規定的公安交警部門換取駕照(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除外)。
(二十)邀請臺商參加市、縣(市、區)重大活動。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臺商臺企總結表彰或座談會,對有突出貢獻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可授予“宜春經濟建設突出貢獻者”榮譽稱號;符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宜春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暫行規定》條件的,可授予其為“榮譽市民”。臺商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在條件成熟時可組建臺企(商)協會,協會主要負責人可以聘為開發區(工業園)管委會榮譽顧問,參與開發區(工業園)的運作及對臺招商等工作。
(二十一)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地臺商投訴協調工作的領導,分管對臺工作的負責同志是本地臺商投訴協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充分發揮市、縣(市、區)臺辦及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大投訴的協調力度,對久拖不決的個案要採取定期通報、限期辦結等方式,加大督辦力度。對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臺資企業,由所在地政府一名副縣級領導挂點,抽調專人組成項目服務小組,無償提供全程服務。在臺商投資相對集中、居住相對密集區域,公安部門應強化治安管理,切實保障臺商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十二)推進宜臺經貿交流。進一步調動各級各部門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有計劃地組織更多的經貿團組入島,赴臺招商人員不受出境次數的限制。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邀請沿海及島內臺商,特別是臺灣大企業、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有影響力的同業公會負責人來宜考察投資。要進一步擴大宜臺交流途徑,鼓勵市內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不定期邀請臺灣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來宜考察,商談合作事宜,並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流協作機制;建立兩地縣(市、區)、鄉鎮多種聯絡方式,加強交流,增加互信;通過締結兄弟縣(市、區)、姊妹鄉鎮的形式,加強直接交流,建立渠道,形成制度。
(二十三)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五年。具體執行中所遇問題,由市臺辦負責解釋。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