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去年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催生《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記者今天(2日)從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公佈的《上海市政府法制辦2009年主要工作情況和2010年工作計劃要點》中獲悉,今年,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將提請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該規範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
據相關報道,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上海市市長韓正在作政府工作報告補充發言時表示,“釣魚”事件反映出在整治非法營運中採用了錯誤的執法方式。
針對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上海市研究起草了《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擬對執法人員從著裝、語言、行為、調查取證等各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依法製作筆錄等。
今年,上海市還將出臺《關於行政機關加處罰款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加處罰款的行為,從源頭上切斷利益驅動和導向,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全面開展行政執法人員的分期、分批培訓,堅決淘汰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並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問題發現機制,暢通下情上達的資訊反饋渠道,及時掌握執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大執法推進和督查力度;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對影響世博舉辦工作的難點問題,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探索建立公開聽證、公開審查制度,進一步增強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