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上海擬立法規定食品攤販定點定時經營(2011.04.13)

時間:2011-04-18 15:36   來源:法制日報

    食品小作坊,走街串巷的食品小攤販,可以說讓老百姓又愛又恨。愛是因為,他們有時賣的是具有傳統民間風味的小食品,讓人們滿足了口味的快感;恨是因為,有的小作坊、小攤販生產售賣的食品,衛生安全狀況實在讓人不放心。

 

    對此,該怎樣進行比較合理的疏導?怎樣在法律法規的層面加強監管?

 

    4月11日上午,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二審《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目前,我國關於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並不多,而上海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規定草案中,就有關於對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監督管理的內容。

 

    “既然現在小作坊、小攤販仍不可避免,就一定要考慮其存在的合理性。”上海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孫運時說,上海提出對小作坊、小攤販進行合理疏導,劃定特定區域讓他們經營,同時加強監管。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區域(點)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佈。”

 

    “關於小作坊和小攤販的管理規定,是食品安全法授權地方制定的一項重要地方法規內容,也是地方立法中的難點和重點。由於這是一項新的制度,各地在這方面的經驗不多,立法條件可能不太成熟,制定的法規可能缺乏操作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副所長李潔建議:從國家層面給予一定的引導,並將成功的做法在全國進行交流,以供各地在立法中借鑒。

 

    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只是食品安全法涉及的眾多內容之一。4月11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組與上海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座談,聽取他們對食品安全法及地方立法的建議。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處處長陳建良說:“我們在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際工作中,感覺到有必要對‘進口食品檢驗’的概念和定位加以科學闡述。”

 

    “餐飲行業從業門檻和人員層次較低,佔行業大多數的中小型餐飲單位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中存在問題。其中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文化程度較低,即便有食品安全法律意識,但由於缺乏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大部分無法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制度。要這樣的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根本無從談起。”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副所長李潔介紹,為使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了解其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知識,以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發達國家和地區大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培訓體系,將其作為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食品安全法中對於食品安全培訓雖有所規定,但僅限于企業自律性質,在現實情況中除了大型企業會按法律規定開展培訓外,絕大部分中小企業是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做到的。”李潔建議,食品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國家要在制度建設方面給予足夠重視。

 

    “由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再加上不同地域的各自特點,食品安全法本身也沒有把食品安全的問題全部覆蓋,因此開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上海對此十分重視。”在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桑國衛強調,要大力加強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桑國衛說:“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內容上要結合實際,有所創新。進一步完善監管的體制、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在立法的形式上要堅持科學立法,使法規具有可操作性。”(于吶洋)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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