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和華僑、臺胞投資的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臺灣投資者在陜西省可以投資舉辦獨資經營、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開展來樣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的生產經營業務;購置房產;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包片開發經營。
第三條 鼓勵臺灣投資者對農業、煤炭開發、電力建設和公路、鐵路等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高技術產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進行投資,舉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並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 臺灣投資者可以購買我省小型國營或集體工業企業的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或獨資經營。允許臺商參股、承包或租賃國營或集體工業企業。
第五條 臺灣投資者在陜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所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鼓勵投資項目,除西安市區繁華地段外,全部免繳土地使用費;其他非鼓勵投資項目的臺資企業免繳十年後,減半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臺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直撥電話手續費、車輛養路費、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施工、設計費諮詢服務及廣告、商檢、保險、醫療等收費,享受與國營企業的同等待遇。有權抵制任何部門、任何單位向臺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第八條 臺灣投資者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的費用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同補貼。
第九條 臺灣投資者投資舉辦的生產性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稅,從第四年起,四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並免征附徵的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在減免稅期滿後的年度,其所得稅稅率按國家現行稅稅率減徵百分之二十,繼續免征附徵的地方所得稅。
臺灣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生產型企業,可視其投資額的多少,從獲利年度起,三至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期滿後經稅務部門批准,還可以繼續免征或減徵地方所得稅。
第十條 臺灣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所得稅。如果將其分得利潤在省內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舉辦其他企業,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臺資企業中工作的臺胞和外籍外員的工資、獎金所得,減半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允許臺資企業進入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與其他外資企業互相調劑外匯餘缺,也可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准許的經濟組織互相調劑餘缺,調劑價格隨行就市。允許償還外匯貸款有困難的臺資企業用調劑外匯償還境內境外外匯貸款。
第十二條 臺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如暫時難以平衡時,經省經貿委批准,可利用臺商的對外銷售關係,推銷省內產品出口(國家規定統一經營商品除外),實行綜合補償。或者委託境內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理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
第十三條 臺資企業在企業外匯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內銷部分產品。內銷的比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臺資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包括自行確定企業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決定企業總經理和技術、管理人員的聘用與辭退,增加或者辭退職工;制定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自行確定本企業產品的價格(國家統一定價商品除外);自行確定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地方政府依法管理臺資企業,尊重和保證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十五條 臺灣投資者可以委託大陸的親友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如代理人是本省的國家幹部、工人,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第十六條 臺灣投資者在投資的企業安排其親屬就業。親屬戶口在城鎮的,安排人數可視企業規模大小,由投資雙方商定;親屬戶口在農村的,凡一次投資十萬美元以上者,可允許其一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商品糧戶口,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可適當增加“農轉非”名額。
第十七條 在本省投資的臺胞個人以及臺資企業從境外聘請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可憑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出具的證明,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核發一年以內多次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臺資企業聘用的大陸人員出國或入境澳地區洽談、採購、推銷和售後服務等業務,直接到省外事部門辦理出國(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 臺灣投資者投資興協獨資企業的申請,由省、地(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受理。臺灣投資者投資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審批,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為簡化手續,對中、小型項目將立項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一次審批。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臺資企業,由省計委、省經貿委牽頭,不定期的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辦公會議,一次審定,會後分別辦理手續。
臺資企業在批准立項後,應即向省工商管理局填報《陜西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前項目登記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授權陜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