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中國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嚴重問題,司法改革也面臨很多困難。但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邁向司法現代化的大方向不可逆轉。”2月1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在“司法改革”學術研討會上說。當天,由該中心主持編寫的《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09)》正式發佈。
“這種綜合性的、宏觀的、戰略性的分析對司法改革的推進非常有幫助。”對此首部民間司法改革年度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這樣評價。
政法經費體制改革已經起步,但仍困難重重
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同意中央政法委《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改革內容包括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政法經費保障四大方面60項改革任務。
其中政法經費改革無疑是最令人期待的內容之一。政法經費將由先前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的體制,轉變為中央和地方“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體制。具體來說,人員和日常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辦案和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同級財政分區域按責任負擔。
這項改革的意義不言而喻。原來“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由於經費依賴地方財政,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而這項改革可能引出司法機關縱向管理的新模式,改變“司法地方化”的局面。
報告分析,2009年,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大幅增加,基層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水準有一定提高,“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收支明脫暗挂”等現象有所減少。
但這項改革總體上還處於調研和方案制訂階段,改革的具體方案及實施效果有待觀察。由於“分類負擔”涉及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涉及分項目、分區域、分部門投入等諸多問題,在地方差異極大的情況下,建立一套科學的指標體系相當困難,使得這項改革非常複雜。
實際上,當前的改革方案仍是階段性的,政法經費保障體制仍有待更徹底的改革。“長遠來看,應由中央財政統一和全額保障政法經費,還需司法人事管理、設置跨區域司法機構等改革措施配套,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地方化的問題,從而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
鐵路公檢法系統開始轉制,但尚處過渡期
長期以來,鐵路公檢法由於人事財務受控于鐵路部門,出現了較嚴重的部門保護主義,鐵路公檢法系統轉制的呼聲由來已久。早在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就提出,改革現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但因各方利益牽制,這一改革到2009年才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2009年9月,鐵路公安機關轉制人員考試結束,其身份由企業職工轉為公務員。但相關機構、財政等分離轉制工作尚處於協調籌備階段,鐵路公安機關的人、財、權目前尚無實質變化。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要求加強省級檢察院對鐵檢工作的領導,做好改革過渡期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年底仍未出臺鐵路法檢轉制的具體安排。
複雜的利益調整使得這項改革面臨多重困難。鐵路部門是否願意果斷交出這項行使多年的權力、鐵路公檢法轉制後如何具體安排、經費開支如何與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相銜接等問題,仍需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報告指出,鐵路公檢法轉制勢在必行,但若不能適當協調各方利益,則可能影響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