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0〕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相關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9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
近年來,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範也越來越複雜。明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範,對於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規定》共3條,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一條是該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明確規定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該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這裡所講的實體法既包括兩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臺灣地區法律為案件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並予以適用。同時,《規定》第三條規定,適用該有關法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指的是參照適用的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也即衝突規範,包括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通過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是從司法角度妥善處理法律適用難題、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務實做法。
《規定》第二條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作了強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外國人在訴訟中也享有同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臺灣同胞作為中國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一貫堅持平等保護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審理涉臺婚姻、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和贍養、收養、繼承、房產、債務案件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尤其是臺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隨後,為回應臺灣法律界人士和民眾的訴求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又將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範圍予以擴大,對於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也予以認可。為適應新時期兩岸關係發展的新變化,發揮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在促進兩岸關係發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佈實施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同時更加詳細地規定了認可的具體程式,使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為解決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中存在的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了《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上述司法解釋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係所採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
這次公佈和實施《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繼制定實施上述重要司法解釋後的又一重大司法舉措,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對臺工作大局,切實為兩岸人民謀福祉的精神。今後,人民法院在涉臺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中,將嚴格依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適用法律,確保涉臺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公正、高效、嚴格司法,妥善處理好相關案件,促進兩岸關係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