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草案,對於16歲以下的性交、猥褻行為,均不論被害人意願,一律構成犯罪;性侵12歲以下幼童,處5年以上徒刑,如有強暴、脅迫行為還可加重刑罰1/2。
“法務部”強調,為避免現行法院實務對於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全然著重在“有無違反意願”,一再產生爭議,為週全保護心智尚未成熟的16歲以下男女,只要被害人在16歲以下,不論同意與否,都構成性侵害。
修法草案不但將現行對於未滿14歲者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規定,提高為對16歲以下,只要有性交行為,不討論被害人有無表示反對等意願問題,均構成犯罪。
但在刑度上擬作較細緻的區分,“法務部”初步規劃對於12歲以下的性侵害,處5年以上徒刑,對於12歲至16歲間的性行為,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加害者還有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等行為,刑期還要再加重1/2。
此外,對於18歲以下可能因情投意合而發生性關係的“兩小無猜條款”,“法務部”仍維持是告訴乃論及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