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時間:2008-04-16 11:31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對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了損害,侵權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是指侵權行為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時,權利人為了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有權制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要求其停止侵害。例如,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正在現場錄製其表演時,表演者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立即停止這些侵權行為。
        (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指非財產性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侵犯權利人人身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適用時,原則上應當是侵權行為人在多大範圍造成的影響,仍應在多大範圍內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也可以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例如,當面賠禮道歉,在一定的場合公開賠禮道歉,也可以在某一種報刊上刊登賠禮道歉的文函等。
        (三)賠償損失,是指侵權行為人造成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損失時,應當以其財產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賠償損失是一種較為普遍適用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除適用侵權責任外,也適用於違約責任,例如,出版合同中約定了作者交付作品的時間和出版社出版發行的時間,如果一方遲延履行了義務,並給對方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即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本條是針對侵權行為規定的賠償責任。
        除上述民事責任外,根據侵犯著作權的實際情況,還應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上述民事責任,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適用本條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一共規定了十一項,比修改前增加了第(五)、(八)、(九)三項,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該行為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來決定,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作品發表,是一種侵權行為,造成著作權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損失,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發表權中還包括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以某種形式發表其作品,如果未按著作權人決定的形式發表其作品,也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合作作品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創作的,著作權應當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的每一個人都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對作品的發表權。把合作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不僅是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發表權,而且是竊取了其他合作作者的署名權和對作品的使用權。侵權行為人應當對造成的其他合作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該行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署名權屬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作者有權在發表的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署上自己的姓名,也有權署筆名或不署名。未參加創作的人為謀取個人名利,無論是冒充單獨作者還是冒充為合作作者的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都是侵犯作者署名權的行為。如果侵權行為人冒充為作者獲得了一定的利益,還侵犯了作者的財產權。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並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該行為是侵犯作者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作者本人對作品有修改的權利,同時,也有權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在實踐中,有時授權他人對作品作合理的修改也是必要的,如作品在出版時,有必要授權書刊出版社的編輯對作品的文字和某些詞句作適當的修改。擅自修改他人的作品都是侵權行為,更何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破壞了作者通過該作品要表達的思想內容或表達的形式及其藝術風格,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權,作者有權禁止這種侵權行為,並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要求侵權行為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還可以要求銷毀被歪曲、篡改的作品。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本項是從著作權法的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移過來的,有關專家提出,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的規定,與其他各項相比較,侵權行為的損害和影響面相對要小一些,不宜加重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該侵權行為與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情節相當,因此,將該規定移至本條中。有關部門和專家還提出,抄襲和剽竊基本上是同一語義,不必重復,因此,將抄襲刪除。
        剽竊他人作品,是把別人的作品據為己有的侵權行為。剽竊他人作品與演繹作品不同,演繹作品是經過了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剽竊他人作品未經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創作了新的作品,而剽竊他人作品最多只是將他人作品的個別部分和詞句略作變動,幾乎是原封不動地作為自己的作品,沒有創造性的勞動。例如,將一部小說中的人物名稱、故事發生的年代、地點等作了改動,或者其中個別情節略作變化,其主要內容,表現手法都是抄襲他人的作品。剽竊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將其出版發行,牟取名利,該行為嚴重地損害了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法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和第(十七)項的規定,作者對自己的著作享有展覽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註釋權,作者有權行使上述權利,有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行為人未經作者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作者對其作品的展覽、攝製、改編、翻譯和註釋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是依照本法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合理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著作權人在許可他人以複製、表演、展覽、發行、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攝製作品、傳播作品,以改編、翻譯、彙編、註釋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獲得報酬,這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體現。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除本法規定的可以不付報酬的以外,如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都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本法的有關規定給付報酬。給付報酬的標準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制定的標準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給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行為包括:(1)未按約定的數額或者未按制定的標準支付報酬的;(2)約定的期間拖延或者逾期未付報酬的;(3)應當給付報酬,而少付或者不付報酬的等。著作權人對使用其作品不付報酬的行為,有權要求使用人給付報酬,因遲延給付報酬造成著作權人經濟上損失的,使用人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今社會,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影製品被廣泛使用,侵犯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現象也相當嚴重,為了進一步保護上述作品和製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新增加了本項規定。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出租權。根據本法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著作權人有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的權利,但電腦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出租權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是否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應當由著作權人決定,並由此獲得報酬。出租和借用不同,出租本身就含有需要給付對價的意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侵權行為人應當賠償著作權人損失。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本項是為了保護出版者的權利新增加的規定。出版者在出版圖書、期刊時,對版式所作的設計是一種新的創作,對此應當予以保護。根據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他人使用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應當取得出版者的同意,與出版者訂立著作權使用合同,並支付報酬。侵權行為人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出版者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本項增加了未經表演者許可,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規定。行為人侵犯的是表演者的權利。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有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表演者的同意,並給付報酬。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上述行為,表演者有權制止行為人正在傳播或者正在錄製其表演的侵權行為,並可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實際中較為複雜,法律難以列全,上述列舉的十項侵權行為只是侵權中較為常見的行為,本項作為兜底性規定,將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進來,能夠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從性質和後果上看,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相比,要嚴重一些。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時,擾亂了文化市場的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條除規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本條規定的責任種類上看,與修改前的條文相比較,一是增加了行政責任的手段,增加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等。大大加大了制裁侵權行為的力度。二是與刑法相銜接,增加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將有效地打擊和制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本條規定了八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與修改前的條文相比較,原第(一)項關於剽竊他人作品的規定,移至現在的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增加了第(六)、第(七)兩項規定。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使用權。如果不能嚴厲地制止這種侵權行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勢必會影響作者創作的積極性,妨礙文化事業的發展。為此,本項規定對原規定作了修改,一是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條件限制;二是在傳播方式上,增加了以“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規定。從修改後的規定看,無論行為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上述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就要視其侵權行為的情節,適用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加大了保護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權的力度。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本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的規定;第四十三條關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錄影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的規定等。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人侵犯的是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即侵犯了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圖書出版者依照與著作權人簽訂的合同享有的獨佔的出版圖書的權利,而出版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行為人擅自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不僅僅侵犯了圖書出版者的權利,同時也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出版權。這種侵權行為嚴重地損害了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出版者和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給文化市場造成混亂。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視侵權情節的輕重,對侵權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規定的除外。行為人侵犯的是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當今,通過資訊網路傳播資訊和各類錄製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已較為普遍,為了進一步保護表演者的權利,本項與修改前的條文相比較,增加了未經表演者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規定。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許可他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表演者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侵權行為人未經表演者許可,擅自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侵犯了表演者的財產權利,是一種嚴重侵權行為。表演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為人侵權情節的輕重對侵權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但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未經表演者許可,以上述方式合理使用的,不受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約束。例如,為了學校課堂教學複製了少量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其目的不是為了向公眾傳播,所以,可以不經表演者許可,也不付報酬。如果行為人未經表演者許可,但得到了原作者的許可是否就不構成侵權了呢?應當明確的是,作者的表演權是其享有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與表演者享有的上述權利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前者屬於著作權,而後者屬於鄰接權,即傳播者的權利。因此,行為人仍屬侵權行為,應負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行為人侵犯的是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所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的權利和著作權人及表演者的權利。當今,通過資訊網路傳播資訊和各種錄音錄影製品,已較為普遍。以資訊網路這種快捷便利的傳播方式傳播錄音錄影製品,大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但是也出現了不少侵犯錄音錄影製作者權利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形式是不經製作者的許可,擅自將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通過其網站向外傳播,使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極大地損害。為了進一步保護錄音錄影製作者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本項與修改前的條文相比,增加了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的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規定。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還規定,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的時候,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這是錄音錄影製作者和著作權人、表演者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侵權行為人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的許可,也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擅自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的,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錄音錄影製作者、著作權人、表演者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為人侵權情節的輕重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但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人合理使用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行為人侵犯的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的權利。本項將原條文的“複製發行”修改為“播放或者複製”,對未經其許可,轉播其廣播、電視的行為進行限制,擴大了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廣播、電視的權利。從法律責任上來說,加大了對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保護力度。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或者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侵權行為人未經許可,轉播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但是行為人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理使用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項是新增加的規定。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採取了保護性的技術措施,是為了防止他人不經許可,使用作品和音像製品,侵犯其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對作品、音像製品的電腦軟體,權利人可以通過加密,控制別人不經許可的使用和傳播。但是,擅自解密的行為相當嚴重,甚至出現公開出售解密軟體和提供解密服務的營利性行為,不打擊和制止擅自解密活動,將極大地損害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利益,也將給文化市場秩序造成極大的混亂。對此,近年來某些國際條約已經明確規定擅自解密是侵權行為,如歐共體部長理事會于1991年通過的《電腦程式保護指令》規定,維護技術保護手段,對非法的解密加以控制。一些部門和專家也建議對這種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加以控制和嚴厲打擊,故增加本規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行政法規為保護文化市場秩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項是新增加的規定。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使用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主要指權利人在網路上表明的其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有關資訊。侵權行為人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為保護市場文化秩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本項規定與原條文相比較,刪除了“美術”作品的限制,擴大為所有的作品,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都要適用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把自己製作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第二種是將第三人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在實踐中,被假冒署名的人一般是文學藝術水準較高,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和影響的作者,因此,這種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被署名人的聲譽,構成了對被署名人權利的侵犯。另外,製作、出售這種假冒的作品,還擾亂了文化市場的秩序,欺騙了社會公眾。侵權行為人不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還應當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應當說明的是,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與把他人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而標示為自己創作的作品不同,後者雖然也是假冒,但其行為的性質屬於剽竊他人作品,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上述八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賠償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都規定了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極為複雜,造成的損失,有的難以查證,有的難以估算,給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帶來極大的困難。例如,著作權人對被盜版的作品的數量、出售的數量,以及對自己作品將來使用和收益造成多大損害,難以查證。又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權行為人擅自將其作品輸入網站,供他人隨意下載和使用,著作權人對其所受損失也難以估算等。針對這種情況,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損害賠償的數額主要是根據一般損害賠償的原則來處理的。一般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按照侵權行為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根據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這種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對某些情況是可行的,但由於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況下,無論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還是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都難以計算。往往導致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由於查證難,實踐中經常出現即使著作權人打贏了官司也得不到多少賠償的現象,有時得到的賠償遠不如為打官司所付出的代價,以致著作權人不願打官司,吃點虧也忍了;而侵權行為人即使敗訴也損失不大,賺多賠少,反而更加變本加厲地侵權。根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條在原有的一般處理原則上,作了兩處新的處理規定,第一,規定了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將從經濟上維護著作權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付出的代價,提高了著作權人保護自己權利的積極性。第二,是增加了法定賠償額度。吸取外國和地區的有益的經驗,如,我國臺灣“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在實際損失、非法所得、法定賠償額三者之間選擇一種賠償方式。如果選擇法定賠償,法庭可以根據侵權的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果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的,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再如,美國版權法規定,版權所有者在終局判決之前,可要求訴訟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權侵權行為的法定賠償。此項法定賠償金額,每部作品至少不低於250美元,最多不超過一萬美元,由法院酌情判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條件的法定賠償制度是可行的。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就是法定賠償制度。確立了以一般賠償原則為主,以法定賠償為輔的賠償原則。即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筆者認為,是按照被侵權作品的數額,每件作品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以上兩項賠償措施是我國賠償制度新的發展,將極大地增強對著作權保護的力度。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和禁止令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在對著作權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侵權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致使損害後果擴大。等到訴訟中,有關侵權製品、侵權工具、設備等證據和財物已經轉移或者滅失,難以證實行為人的侵權事實,即使勝訴了,也難以執行,致使著作權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在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過程中,根據法院和有關部門的建議,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要求,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方式非常複雜,證據和財產容易隱藏、轉移、銷毀、滅失等特點,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增加了本條規定。訴前禁止令,是指在訴訟前,人民法院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停止有關人的行為將會使損害繼續擴大,而依法發出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命令。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前,人民法院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限制財產轉移,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而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關於證據的訴前保全在本法第五十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申請採取訴前禁止令和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
        在訴訟前,對行為人採取責令其停止有關行為或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涉及到行為人名譽上的損害和財產上的損失問題,需得慎重行事,要有可靠性。這就要求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或者將要實施某些侵權行為,且該侵權行為或者將要實施的侵權行為與其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損害有因果上的關係。
        (二)因情況緊急,如不立即採取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情況緊急”是指緊急到申請人來不及提起訴訟,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是指被申請人正要或者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將造成損害很大,或者財產將被轉移、滅失,以致損害難以彌補,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三)必須由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申請。
        (四)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採取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採取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和措施如下:
        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限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與該侵權行為有關的財物。採取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使申請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和實現。因此,禁止令和財產保全的範圍,也只能限制在請求的範圍或者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財物。
        人民法院經審查,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採取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禁止令送達或者通知被申請人。訴前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申請人申請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是因為情況緊急,來不及起訴,一旦申請後,應當及時提起訴訟。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即應解除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請人因被禁止或者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其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採取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禁止令或者保全措施。
        申請人因錯誤地申請訴前禁止令或者訴前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本法院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於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本條是此次修改著作權法新增加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改著作權法,考慮到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當使我國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水準與《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項規定。該協議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認為適當,司法當局應有權在開庭前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採取臨時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遲誤則可能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或在有關證據顯然有被銷毀的危險的情況下。”
        按本條規定,申請證據保全要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第一,只有權利人才能提出申請,即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類申請。
        第二,證據有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證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證言;再如作為物證的物品有毀損、變質或消滅的可能性,一旦毀損、滅失以後就難以取得證明。還包括另一方當事人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如銷毀書證、物證等。
        第三,只能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申請證據保全,合同糾紛不適用本條規定。
        按本條規定,申請證據保全要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第一,權利人應當在訴訟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證據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證據的種類、名稱、特徵、地點等。
        第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提供擔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請人交納訴訟保證金,或提供與之相當的擔保,以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四,對證據保全的方法。對證人證言的保全,法院可以製作證人證言筆錄或錄音;對物證或現場的保全,法院可以進行勘驗,製作勘驗筆錄、繪畫、拍照、攝像等;對有可能被毀滅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釋義】  本條是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民事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民事制裁的規定。
        憲法賦予人民法院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違約者、侵權者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二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第三款是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手段”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不僅可以判決違反民事法律義務的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還可以對損害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給予民事制裁。此次修改著作權法,增加了本條的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發現侵權人有違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將沒收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沒收侵權複製品以及其他違法活動的財物,目的是防止侵權人繼續從事侵權行為,根除其從事侵權活動的能力。沒收侵權複製品後,應當予以銷毀;對沒收的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要予以拍賣,將拍賣收入上繳國庫。
        本條規定是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上述民事制裁措施,也可以不主動採取。那麼對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侵權複製品是不是就不作處理了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如果發現侵權人還有違法所得沒有收繳的,以及還有侵權複製品和其他違法財物沒有銷毀或者沒收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追究侵權者的行政責任。人民法院認為侵權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可以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二條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過錯推定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責任的規定,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以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為例外。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即使侵權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僅于法律的特殊規定,例如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就侵犯著作權而言,不像侵犯他人財產、人身行為那樣容易界定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例如,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侵奪他人財產,從原告人的角度比較容易證明侵權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而對於侵權人來講,其推脫責任也是極其困難的,因為不能無故毆打他人和搶奪他人財物是世人皆知的常識,辯解其主觀上沒有過錯是很難的。而就侵犯著作權引起的糾紛來講,讓原告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就有一定難度,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相對容易,所以在現實生活當中,侵權人往往以“無過錯”為由逃避法律制裁。例如,甲將乙未發表的作品署一個假名,交丙出版社出版。作者找到丙出版社,丙出版社認為是甲的錯,而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但因為甲署的是假名,人又找不到了,如果沒有人對乙承擔責任,那對乙來說就太不公平了。為了充分、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此次修改著作權法,參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規定,增加規定了過錯推定的制度。《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係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
        本條有三層意思:
        第一,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複製他人作品要經過許可,要同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這就是合法授權。如果出版者、錄音錄影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了對權利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後果,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複製和發行往往為同一人,但有時也分開,即複製者為一人,而發行者為另一人。發行同樣也要經過許可,如果複製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即不能證明來自合法的複製者的,法律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應當對權利人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也推定其有過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出租權屬於著作權人,而錄音錄影製品的出租權屬於錄音錄影製作者。例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製片人甲)將電影的發行權、出租權賣給乙電影公司,如果丙電影公司出租這部電影的複製品,卻不能證明是來自於乙電影公司,就推定其侵犯了乙電影公司的出租權。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的規定。
        本條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適用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分則雖然沒有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但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本條明確規定,關於違約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于1986年4月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都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就會給對方造成損害,違約就應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一方的違約行為都會給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損害。違約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兩種情況,例如,圖書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稿義務,或者出版者未將作品出版,即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作者雖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屬於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違約行為。違約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是否繼續履行由沒有違約的一方選擇,例如,作者到了合同約定的交稿期限還沒創作完成,出版社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但是給出版社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賠償;如果因為交稿過遲,使出版社的商機錯失,那就屬於根本違約,使出版社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版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作者賠償損失。關於採取補救措施,例如出版社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品質出書,或者由於排版的錯誤,將作品的內容前後順序顛倒,這時出版社應當就錯誤的部分重新排版,或者將錯誤的部分單獨出具校正提示。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方式,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賠償的損失即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計算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例如,甲電影製片廠與乙電影公司簽訂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廠將其即將製作完成的一部電影的發行權賣給乙公司。電影製作完成後,甲廠反悔,拒絕履行合同。甲廠的違約行為給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是該公司為發行這部電影所付出的先期投入,如廣告費10萬元。但乙公司有證據證明其收到了100份訂單,按此訂單,可以賣出100個拷貝,每個拷貝可獲取利潤2萬元,總共損失利潤200萬元。甲廠應當賠償乙公司損失的廣告費10萬元和200萬元發行利潤,共計210萬元。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以上是關於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損失賠償額如何計算。如果在當事人的合同中有違約責任條款,首先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例如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則按此約定辦理。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著作權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
        當事人遇有著作權合同糾紛或者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侵害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其間的爭議。但是如果雙方對是非曲直認識不一,或者對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承擔難以協商一致,則需要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一是調解。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方式。用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著作權糾紛首先運用調解的方式,比如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反悔的,就需要尋求仲裁或者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
        二是仲裁。仲裁是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一個重要途徑,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專家斷案、氣氛平和、保密性強、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等特點。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訂有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類型,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願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專門簽訂的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三方面的內容。第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需明確表示當事人願意將爭議提請仲裁。第二是仲裁事項。即當事人願意將他們之間的哪些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當明訂於仲裁協議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一切爭議所有交由仲裁解決,也可以僅就某項或者某幾項爭議提請仲裁。第三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沒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個他們認為能夠公正處理爭議的仲裁機構,還可以考慮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是否方便,仲裁機構調查取證是否便利等因素。仲裁實行協議仲裁、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制度。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仲裁裁決有仲裁法規定的可以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三是訴訟。訴訟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解決其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著作權合同糾紛或者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釋義】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
        本條沒作修改。
        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八種侵權行為,侵權者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根據其損害公共利益的程度,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同時可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作出沒收其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的行政處罰決定。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制度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我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4月4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條和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行政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的,例如沒有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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