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兩高兩部出臺刑罰適用禁止令司法解釋

時間:2011-05-04 13:18   來源:新華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為加強對管制犯、緩刑犯的監管,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同時有效保護被害人、證人等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刑法修(八)》新增了有關對管制犯、緩刑犯可以適用禁止令的規定。但立法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為確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確適用,功能的充分發揮,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出臺了規定,規定對在理解和適用禁止令制度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關問題作了較為全面、明確的規定。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依法正確適用禁止令,切實保障和強化管制、緩刑的適用效果,對於進一步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充分發揮非監禁性刑罰在避免交叉感染、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積極、重要、獨特功能,進一步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工作,確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周斌 袁定波)


  因食品安全受緩刑者或將被禁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今後,如被告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適用緩刑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決定。這是公檢法司四部門有關負責人今天在解讀《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時表示的。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說,要依法積極、穩妥地適用非監禁刑及相關的禁止令制度。要適應法律變革和形勢變化,依法加大非監禁刑的適用力度,充分發揮非監禁刑的重要功能。也要考慮到禁止令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實踐經驗。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依據修正後刑法和規定的相關規定,穩妥、審慎地決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和期限,不能因為禁止令而影響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項法定權利的行使,影響罪犯的改造和轉化。


  在談到準確適用規定彈性條款時,四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禁止令係新設制度,為了更好適應具體案件的複雜情況,規定對有關問題的規定還相對比較原則,並設置一些兜底條款。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規定對禁止令宣告條件及確定禁止令具體內容原則方法的規定,準確適用相關規定。例如,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如被告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適用緩刑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決定;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處管制的,根據犯罪情況,可同時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觸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員的決定。(周斌 袁定波)


  禁止令應可行 不能“禁止進入公共場所”


  公檢法司四部門有關負責人今天在解讀《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時表示,禁止令的內容必須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無從執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進入公共場所”等決定。


  四部門負責人說,禁止令應當具有針對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長期在網吧上網,形成網癮,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進入網吧的決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後犯罪,且有酗酒習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飲酒的決定。

 

  同時,對於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禁止的內容,不能再通過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例如,相關法律已經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此,對因犯相關罪行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能作出“禁止駕駛機動車”的禁止令。(周斌 袁定波)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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