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機構“內政委員會”16日初審通過刪除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有關民眾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規定。
據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查當局“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指,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前述規定與臺灣最高法令“保障自由”意旨不符,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