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橋編輯:
您好!
我是一名大陸配偶,經過申請,已核準依親居留,並已經拿到了出入境許可證,時間為23.05.2005∼23.05.2007年有效。但是後頁加簽日期則為23.11.2005年,只有半年時間,請問到期應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出境一次,再回臺灣?謝謝!
網友吳小姐:
您好!
非常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援!!
根據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件,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二年,並得同時發給六個月效期之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亦即大陸配偶所持憑之依親居留證,得在臺居留二年(一般情形下),並於上述證件有效期限屆滿時,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檢具相應文件,向當地“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每次給予一年效期。依親居留證上內頁加簽之效期為出境之效期(即六個月內得出境一次),若未在該加簽效期內出境,下次欲出境前,須先辦理加簽後方可出境。注意:在該加簽效期內並非一定要出境。
具體事宜建議您向當地“入出境管理局”諮詢!
祝一切順利!
心橋編輯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