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防治職業病要特別強調政府責任

時間:2010-03-03 09:04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從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陽籍工人集體罹患塵肺病事件,職業病問題引起了社會的持續關注和媒體的廣泛呼籲,也引起了相關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高度重視。

  參與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教授今天對記者表示:防治職業病要特別強調政府責任。

  修訂職業病防治法箭在弦上

  常凱教授說,張海超的“開胸驗肺事件”只是將我國職業病的嚴重狀況暴露在整個社會,其實我國職業病問題早在改革開放以後就開始出現了,只是最近幾年問題更凸顯了。

  我國目前的職業病人數至少有100多萬。礦難的危害由於比較直觀大家都能感覺,但職業病的危害因為具有潛伏性,一般不容易被發現,等發現的時候已經來不及救治了,有的人甚至至死都不知道自己得了塵肺病。常凱教授說:“我們課題組曾去一些地方調研,見到一些塵肺病勞動者得病的情形,非常震撼、觸目驚心———因為肺部纖維化了,像磚頭一樣,他們跪在床上喘不過氣來,最後只有等死;30多歲的小夥子,看上去精神還挺好的,臉紅紅的,可是連二層樓都爬不上去,走一步喘一口氣……職業病防治已直接關係到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命權利保障。”

  他說:“我們還去過一些工廠實地考察,帶上口罩根本喘不過氣來,勞動場所的衛生環境保障十分缺乏。過去是幾年才得塵肺病,現在有時幾個月就得。”

  他認為,張海超的問題不是個別的,深圳的事件也只是開始。職業病沒有人去診斷,沒有人去救治,各種問題已相當嚴重。從1992年到現在,我國已經近20年沒有進行職業病的普查了。上世紀90年代機械化工、水泥等工業的發展,一批人得了塵肺病,有預計認為2010年前後有可能是我國塵肺病大爆發的時間,這麼大的一個群體的問題若不處理好,很可能會影響整個社會安定。職業病的防治已迫在眉睫,相關法律的完善已箭在弦上。

  既有法規問題也有執行問題

  一系列的職業衛生事件凸顯了我國職業病防治存在的問題,但哪些問題亟待修訂職業病防治法來解決?

  常凱教授認為既有法律規定本身的問題,也有法律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他說,首先是監管體制上存在問題。2002年5月1日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衛生部門進行監管,但實際上衛生部門從人員和體制方面很難進入企業進行監管。

  2003年10月23日中編辦15號文件又將這一權力賦予了安監總局,法律規定和文件規定相衝突,從法律上來看勞動部基本沒有職責。出現了多頭管理,最後實際上是無人管理,有能力的部門沒責任,有責任的部門沒能力。因此造成了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八年以來,我們的職業病防治基本上處於一種失控狀態。

  其次是職業病防治診斷中存在的很多不合理規定。例如職業病診斷要企業提供職業病的相關證明,坊間稱這種做法是要企業“自證其罪”。這種規定使相當多的職業病患者得不到診斷。

  再次是法律責任缺失,對企業僅僅是事後處罰,而且處罰措施不夠,除了罰款,沒有別的處罰措施和救濟渠道。還有職業病的預防具體措施以及法律責任在法律中也不明確,特別是市場經濟中勞資關係背景下職業衛生的特點被忽略。

  另外,關於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性質定位,以及職能、權責義務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優先職業病監管體制修訂

  當問到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可能涉及到哪些方面問題時,常凱說,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問題比較多,一時作大的修訂還比較難,可能會先就當前比較急迫的幾個現實問題進行修訂。其中一是由“開胸驗肺”所提出的關於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式的修訂。二是關於職業病監管體制的修訂。

  常凱認為,這次法律修訂的目標,應該是通過這部法律能夠保證我國《2005年—2009年職業病安全規劃》的目標得以實現。所以僅僅個別條款的修訂還不夠,還應從立法的定位、監管的體制、職業病的預防及診斷和救治,法律責任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其中幾個重點問題不容忽視。

  一是職業病防治法的法律定位。要明確它不僅僅是管理法,更重要的是權利法,是勞動者生命權利健康權利的保障法。必須明確職業病防治中政府、企業、員工三方的主體關係以及權利義務的界定。勞動者不光是受益者還是權利人,對於權利救濟應該有更充分的規定;必須明確企業是義務人,而我國目前僱主的地位和責任並不清晰;政府不僅是管理人也是責任人,企業是直接責任人,政府則是最終責任人,政府在監管、防治、診斷鑒定、救濟、社會服務等方面都負有責任,並要落實到具體的政府部門。

  二是法律要理順明確職業病的監管體制。目前多頭管理,實際上無人負責的狀況必須改變。要建立包括勞動部門(人保部)、衛生部門和安監部門的一體化監管體制,特別是勞動部門不能缺位。因為職業病防治法就是勞動法律體系的構成,但這一法律的制定實施,卻沒有規定勞動部門的責任,豈不是很奇怪。

  三是要解決診斷鑒定問題。我認為這並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應該完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診斷鑒定辦法。由企業提供相關的職業病病史是可以的,但這應該是企業的義務,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企業對員工沒有職業病承擔舉證責任,若企業不提供的話,職工的自述也可作為診斷材料。衛生部曾出臺文件規定,“單位不提供證明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自述來認定”,但這一規定在實際中並未執行。這點需在修改法律時明確。在具體診斷鑒定的程式上,可以考慮將其分為醫學診斷和法律認定任何具有醫學診斷能力和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的法律認定,即職業病由哪個單位來承擔責任,應當在現有的工傷鑒定委員會中成立專門的職業病鑒定分會來負責。職業病鑒定委員會應由勞動部門、衛生部門、安監部門共同組成,這樣可以克服原來診斷鑒定一體化的弊病。

  四是加強監管的關鍵在於不能僅是罰款,應當與勞動監察部門放在一起,確實能夠進入企業進行專門的集中防治,提前預防宣傳,防患于未然,實行綜合監管。若出現問題,法律必須明確企業責任;工會的作用應當發揮,加強對工人的培訓教育;救濟渠道要明確;這些都離不開政府的責任。深圳塵肺病事件應特別強調政府責任。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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