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法學專家解讀選舉法修改亮點

時間:2010-03-08 12:27   來源:新華網

  實現“同票同權” 強化“透明”選舉

  ——法學專家解讀選舉法修改亮點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周婷玉、黃小希、鄒聲文、張宗堂、崔清新、賈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選舉制度的日漸完善,是觀察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的重要窗口。

  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新華社記者就此次選舉法修改的亮點採訪了權威法學專家。

  專家指出,修改選舉法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將成為我國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大歷史性進步。

  取消城鄉選舉差別 實現“同票同權”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無疑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比1。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則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說。

  同時韓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礎上,此次修改還體現了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區域無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繫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新中國首部選舉法制定於1953年,當時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說,1953年我國城鎮人口只有13.26%,考慮到我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當時的實際情況。”

  自1979年對選舉法重新修訂後,我國又四次修改選舉法,並於1995年將全國和省、自治區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確定為4比1。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全國城市化率已達46%。另據統計,2008年我國城鄉人口比例為46比54,城鄉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與此同時,“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數次換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鞏固和擴大。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王兆國說。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次選舉法的修改,就是為落實這一精神,完善選舉制度,擴大人民民主。

  “這次選舉法修改很及時,符合當今城鄉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要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修改後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更加科學。

  韓大元指出,這一修改有利於調整人大代表的構成,反映多種利益需求,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為人大制度作用的發揮提供主體條件。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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