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在東莞打工的女子韋某發覺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取而起訴銀行,6月3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韋某承擔30%的責任。法院稱,韋某未能妥善保管其銀行卡密碼,為他人進行盜取提供了可乘之機,對存款被盜取亦存有過錯。(6月4日《新快報》)
按照常理,銀行卡被盜取不排除密碼洩露的可能,但如果將此作為消費者擔責的理由,不過是一種“有罪推定”,與現代法治奉行的“無罪推定”原則背道而馳。在刑事訴訟中,倘若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須由公訴人舉證,而在民事訴訟中,要認定公民負有責任,必須由原告來舉證,即如果要判定客戶對洩露銀行卡密碼擔責,就必須由銀行或法院方面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否則只能是“欲加之罪”,不僅讓公眾難以信服,也讓法律失去公信和威嚴。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取的事件頻頻發生, 2010年7月廣州客戶銀行卡在澳門被盜取290萬元,2011年3月廣州市民林某銀行卡被盜刷70萬元,今年5月福建市民宋先生銀行卡被盜取14萬元……這些事例都擊中銀行卡監管的軟肋,眾多銀行界與法律界人士認為,諸多案例證明銀行卡系統防偽能力存在安全隱患,建議相關方面提高防偽認證技術。回到東莞韋某的遭遇上,經法院查明,韋某及其丈夫不存在境外支取存款的事實,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不應該承擔責任,銀行卡遭克隆並被境外盜取,銀行應當負全責。
銀行出現過錯卻讓客戶擔責,很容易讓人聯想起曾經的“許霆案”,原本是銀行取款機出現毛病,卻判定取款人負主要責任,這與銀行卡遭盜取客戶埋單如出一轍,是對責任認定的本末倒置。而最近遼寧盤錦市某銀行行長轉走客戶一千萬存款的案例,充分暴露出銀行監管的漏洞,銀行工作人員完全有掌握客戶銀行卡密碼等資訊的可能,監管體系的不完善才是導致銀行卡安全漏洞的“罪魁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