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和財政的大力支援下,我國農業保險逐步改進與農業生產和農民需求不相適應的局面,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據統計,2007年至2012年五年間,我國農業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超過600億元,年均增速達到85%.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已超過日本,僅次於美國,躍居世界第二,成為全球最重要、最活躍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
在促成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諸多因素中,保費補貼無疑是其中最為“給力”的一項。據統計,自2007年中央財政開始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補貼品種逐年增加、地區逐年擴大、補貼比例逐年提高。僅2011年,中央財政的農業保費補貼資金就達到66億元,由此為“三農”帶來的風險保障達到6523億元,中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近100倍,切實體現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
然而,就在各級財政不斷加大補貼力度,農戶的投保熱情日益提升的同時,一些“罪惡之手”也伸向了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款。在農險開辦初期,由於農民的保險意識並沒有得到有效的激發,出於多方面的考慮,有的地方基層政府與保險機構在協同推進時,以“統保統賠”方式粗放操作,農民不用交錢,由基層政府或有關個人代墊代交,等到年底時再通過“假賠案”或虛增賠款等方式,將基層政府或個人代農戶墊交資金、基層財政補貼款套取回來。在這樣的運作過程中,個別地方甚至隱藏著個人在其中撈取好處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部、審計署以及各級監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了多起這種違規行為,並進行了嚴厲查處,對其中涉及保險公司和地方政府的違紀問題進行了嚴肅處理,對個別人貪污挪用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也已移送司法機關。為了徹底禁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如今,財政補貼政策要求農戶先交錢,財政給配套補貼;下級財政先補貼,上級財政再配套。
有必要強調的是,除了要在政策層面不斷“查缺補漏”,農業保險經營環節的道德風險亦不容小覷。追根溯源,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是由於資訊不對稱產生的,在事前的資訊不對稱經常表現為逆選擇:比如農戶把經常受災的“壞地”投保,而對經常不受災的“好地”不投保;比如將未投保的能繁母豬冒充投保的索要賠款等。近年來的實踐中,我國農業保險在個別險種上曾因管控不嚴局部暴發過道德風險,教訓十分慘痛。
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農業保險的服務對像是弱質性的農業,針對的人群也是弱勢的農民,他們的風險防範能力本來就弱,如果農業保險再出現“風險”,那麼這種打擊產生的損失尤其是對政府公信力的破壞,將是難以估量的。換句話說,農業保險經營行為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農戶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關係到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是否落實到位,關係到國家財經紀律的嚴肅性,也關係到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保險業的形象。也正是因為如此,農業保險更需要規範經營,始終繃緊風險防範這根弦。
促進農業保險科學規範經營,首先要切實完善農業保險基礎制度,通過制度建設明確管理的路線圖與時間表,明確應該怎麼幹、要在什麼階段達到什麼樣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要下大力氣梳理權利、規範程式、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強化監督。5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農業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我國的農業保險定位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政策支援、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國家對農業保險應給予財稅政策支援。不僅如此,該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原則;根據農業保險的潛在風險、業務操作及經營結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
顯而易見,我國農業保險立法已經邁出了最為關鍵的“第一步”。接下來,如何逐步建立一套以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為核心、以部門規章規範為基礎、以行業指引標準為補充、以公司內控制度為依託的制度框架體系,不僅是監管機構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也是各家有意拓展農險市場的保險公司不得不認真對待的課題。
切實加強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建設,規範農業保險經營也是農業保險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農業保險的服務能力不僅體現在產品創新上,如何加強農業保險風險區劃的研究,提高農業保險產品定價的科學化水準;如何加強農業保險服務體系建設,引導保險公司加大投入,建立有效的農業保險服務網路;如何及時為農戶提供投保告知、報案和索賠指導、業務諮詢等保險服務,等等,都是規範農業保險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加強農業保險新科技的應用,把農業保險承保、理賠、財務核算等管理環節完全嵌入系統程式,切實做到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及統計系統數據無縫連接,可以從技術上杜絕弄虛作假的違法違規行為,使其操作更加規範、流程更加優化、管控更加嚴密。
需要指出的是,農業保險業務發展中,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監督與管理,規範農業保險經營行為,堅決打擊農業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近幾年,保監會和國家審計署、財政部等部門切實加強農業保險監督檢查,並對涉及的單位和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事實證明,這種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不僅不會阻礙發展,反而為農業保險健康發展創造了更加良好的環境。各保險公司要切實建立起針對農業保險的專項內審制度,切實加強對分支機構農業保險工作的內部稽核審計,保證內審覆蓋的深度和廣度。對於內審時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各公司也要嚴厲查處,絕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縱容。在外部監管層面上,保監會系統上下更要統一認識、統一措施、統一步調、統一行動,將農業保險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特別是重點檢查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的真實性。同時,要加大對農業保險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規經營的成本。
對於農業保險違規行為,在人員上,監管層必須依法對責任高管取消任職資格,對責任員工採取禁入行業的限制;在機構上,要依法對違規地區以省區或地市為範圍實行部分或全部停業,嚴重的要吊銷違規機構的經營許可證;要以法律規定最高限對機構和個人進行罰款。對發現的與經辦機構相互勾結的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違規違紀線索,要加強與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督單位的溝通與聯繫,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延伸檢查,或者直接將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向其上級單位或有管轄權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於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各保監局可以在農業保險專項檢查時,積極探索建立與審計部門、財政監督部門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增強農業保險監督檢查的力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