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算不算意外傷害致死,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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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三門峽市陜縣居民張某的丈夫打乒乓球不慎摔倒猝死,張某為其申請之前投保的新華人壽意外傷害險理賠時,沒想到新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猝死就是疾病死亡”,不是意外傷害,不在保險保障的範圍。
張某不解,丈夫明明是“打乒乓球時不慎摔倒導致意外死亡”,怎麼會是“疾病死亡”?
【事件】
丈夫猝死後,保險公司拒賠
本以為“很順利”的一次理賠,卻因為對“猝死”這個醫學名詞理解的爭議受阻,這讓陜縣居民張某很是“不解和鬱悶”。
4月13日晚7時30分左右,張某的丈夫與兒子在院中打乒乓球時不慎摔倒,頭部著地昏厥,後經醫院搶救無效確認死亡,醫生最後診斷為猝死。
4月14日,張某向丈夫曾投保的新華保險公司業務員鄭某報案。然而直到4月17日,該保險公司並沒有派人去詢問或調查取證。
“當時我丈夫要下葬了,我再次詢問業務員鄭某是否前來拍照屍檢或查勘取證。”張某告訴記者,當時鄭某回答:“可能不用查勘,要查勘早該來了,沒事的。”隨後,張某在確定保險公司不再來後,將丈夫下葬。
5月4日,張某將相關手續交給保險公司的鄭某,希望獲得相應理賠,一直未接到公司任何理賠進展資訊。5月22日,張某來到該公司理賠科諮詢案子進展被告知,該公司拒賠。
記者在新華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上看到,該公司拒賠的依據是“出險人死亡原因為猝死,根據保單條款規定,只有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殘疾或身故的,保險人才根據約定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故“出險人身故不在保險條款保障的範圍”。
【爭議】
是否意外傷害致死,雙方起爭執
近日,記者到三門峽市新華保險公司核實張某的說法時,該公司理賠科張經理給予了證實。
張經理表示,根據保單的釋義,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而他們公司根據相關的醫學解釋認定“猝死就是疾病死亡”,因此不屬於意外傷害,不在理賠範圍。
對於張經理的解釋,張某表示不能接受。“怎麼可能是疾病猝死?我丈夫之前身體一直很健康,是在打球時不慎摔倒,純屬意外導致猝死,死亡原因應為意外死亡,按照保險理賠近因原則,應按意外死亡賠付。”
那麼,猝死的概念是什麼?是否完全等同於疾病死亡?
三門峽黃河醫院心血管內科一位主任醫師告訴記者,猝死一般是指發病數小時內出乎意料的死亡,有死亡急速,死因不明不白等特點。“猝死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屬於疾病死亡,也就是由自身已知疾病或潛在疾病急性發作而引起的死亡,如心腦血管疾病等,但是也有一小部分是由於外界因素猝發或導致突然死亡,比如中毒、外傷、電擊等。”
對於猝死的理解,昨日上午,記者還採訪了河南省司法廳法醫病理鑒定委員會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學法醫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李凡先生。李凡說,猝死雖然從法醫學詞典定義上理解為一種疾病死亡,但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形式,而非死亡的原因。導致猝死的原因主要是疾病,但也可能有非疾病因素參與其中。
【現狀】
猝死爭議成理賠普遍難題
三門峽市某保險諮詢公司老總陳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保險業中因猝死爭議引發的理賠糾紛和訴訟越來越多,這一方面跟猝死發生情況增多有關,另一方面,保險業在自身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上也應更加完善。
陳先生說,此類情況不僅出現在保險行業,在工傷認定等方面也會出現,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有關猝死引發保險理賠糾紛,投保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多有報道,涉及的案件判決中有支援“猝死是疾病死亡”的,也有不支援的,作為原告的投保人各有勝負。
如,2008年上海市某法院在審理一起相似的保險理賠案時認定,猝死不能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其中保險公司在申辯時稱猝死屬於因疾病死亡。
而2009年,江蘇常州市某法院判決類似案例時稱,猝死的原因並非絕對自身疾病造成。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報案後若懷疑非意外傷害身故,應當提出死亡原因鑒定。並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建議】
發生爭議,及時做鑒定
當類似猝死有關的事件在保險理賠時發生爭議應該怎麼辦?保險理賠的正常法律程式是什麼?
對此,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李煦燕告訴記者,保險業在理賠中正常的程式應該是:首先,死者的家屬或相關人員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提供醫學死亡證明、死亡原因等相關證明;其次,保險公司應對此做出相應的核實和查證。如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保險公司可向醫院或公安部門請求屍檢或法醫鑒定。
李凡教授也表示,實際情況中,對於猝死的確切原因最好及時通過屍檢或者法醫鑒定來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