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人保理賠被質疑

2012-08-17 13:25     來源:人民網     編輯:范樂

  “對於車輛的損失評估,我認為評估出來的數額如果遠遠高於賠償的數額,車主應該另行起訴。因為車的評估不能簡單地考慮使用時間,同樣的車進行評估,評估出來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

  本報獨家報道了“7·21”暴雨京港澳高速受損車主向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首發集團”)索賠之後,如今已過去3天,對於首發集團提出的賠償方案,部分受損車主依然沒有接受。與此同時,部分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也感到很不順利。

  保險理賠的未完成式

  “我打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一直在等首發集團和我聯繫,還聯繫了保險公司,他們派人給我的車定損、拍照。可是工作人員卻說我是在安陽分公司投的保,北京總公司管不了。”來自河南的一位受損車主昨日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講述了他的理賠經歷。

  隨後,本報記者從相關渠道查詢到該車主所上車險是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該車主介紹,在向首發索賠的這127輛受損車中,他的車是惟一一輛還沒有被定為全損的,但實際上,在事發時,積水已經沒過了車的儀錶盤。

  記者注意到,在暴雨之後一週,北京保監局曾發出緊急通知,督促轄區內產險公司做好災後理賠服務,北京產險公司也集體發佈六大承諾應對車險理賠。其中,對推定全損做出表態,即對於沒頂或車內水淹至儀錶臺之上的車輛,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協商一致後,可做推定全損處理,依據車損險條款給予賠償。

  實際上,在此次受損車主向首發集團索賠的事件中,很多車主在不滿首發集團的同時,也都有提到保險公司理賠的不及時,包括人保財險、陽光財險等。

  值得一提的是,8月3日,北京保監局下發《關於做好“7·21”特大自然災害保險理賠糾紛處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對於投訴中反映的定損爭議,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執行適度寬鬆的理賠政策,在保險合同範圍內應賠盡賠、足額賠付。同時,北京保監局還表示,對於投訴中反映的保險公司投訴處理不及時、推諉敷衍的問題,各公司應進一步完善保險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一刀切”方案致車主不滿

  事發至今已27天,車主們對於首發集團的索賠仍未結束。據了解,昨日又有部分車主到首發集團尋求解決方案。一位從外地趕來的張先生向記者訴苦:“我沒有簽首發給的那份協議書,我認為那屬於霸王條約。條約中關於車輛實際價值與保險賠償之間的差價問題,他們始終沒給答覆。”

  記者注意到,首發集團的協議中確實有“甲方同意分擔乙方如下損失包括車輛受損前實際價值與乙方已獲得保險賠償之間的差額”等字樣。

  據張先生介紹,他的車雖然開了3年,卻只跑了2萬多公里。車主們大多也表示不能只按車的壽命來評估,這樣很不合理。

  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對於車輛的損失評估,我認為評估出來的數額如果遠遠高於賠償的數額,車主應該另行起訴。因為車的評估不能簡單地考慮使用時間,同樣的車進行評估,評估出來的價值也是不一樣的。”

  首發集團聯合保險監管部門、交通部門等共同商定的這份方案是按照車輛有無商業車險區別對待,即在有商業車險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在車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付,在此基礎上,首發集團支付給車主全年的商業車險保費,另加2000元出行補助。在無商業車險的情況下,根據保監局的測算,按車輛原值進行折舊(月折舊率為千分之六),並由首發集團支付,另加2000元出行補助。

  對於這一方案,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總裁助理陳繼傑告訴記者:“我認為這份方案不合理,與我國法律規定也不吻合。車主與高速公路構成了服務合同關係,高速公路管理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服務。首發集團肯定有過錯,按照合同法規定,有過錯一方要對沒有過錯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作為法治社會,對各個主體有相應的風險轉嫁,一方面是風險轉嫁機制,一方面是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首發集團是生產經營單位,但事實上他們並沒有健全的風險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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