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在蓬江區做生意的四川老闆趙先生銀行卡內的12萬元鉅款在深圳羅湖被盜刷,這筆錢是被偽造卡POS消費,還是客戶與他人企圖串通詐騙銀行?為此趙先生與銀行對簿公堂,在法庭上進行了辯論。
該案經過蓬江區法院一審、江門市中院二審,近日最終塵埃落定,江門市中院維持了蓬江法院的一審判決,終審認定銀行未能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判決銀行全額賠償趙先生12萬元經濟損失。
原告:
銀行系統有疏漏 銀行不可推卸責任
據趙先生講述,2011年7月,他在江門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同年12月8日上午,趙先生在自動櫃員機取了3000元,當時卡內的餘額是123402元。但下午又收到銀行短信提示:12月8日13時53分支出122712元,當前餘額是690元。趙先生心想不妙,于15時39分報警,隨即于15時45分向銀行查詢。經銀行查實,這筆款確實是在上述時間被人在異地消費交易,交易商戶是深圳水×國際珠寶交易中心。
趙先生認為,自己卡不離身,妥善保管,密碼也從未丟失且沒離開過開戶行江門地區,可卡內的12萬元卻被他人盜取消費,這說明銀行的系統絕對出現問題。趙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122712元,並支付其誤工費4500元。
銀行:
原告沒保管好銀行卡 並有詐騙嫌疑
銀行則對趙先生的說法提出質疑:趙先生未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應對其所謂的損失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因為趙先生多次將該卡交給其兒子使用,使得銀行卡被盜取的可能性很大。另外,趙先生無法證實本案資金被刷取是通過假的銀行卡進行。
銀行認為,本案趙先生卡內的資金在異地被刷取,是否是由本人或其授權他人使用真實的銀行卡而進行的,趙先生需負有舉證義務。不能排除有人使用該真實的銀行卡在異地交易的可能,即不排除趙先生與第三者串通詐騙的嫌疑,需經公安機關偵查才能作出結論。
其三,法院應依法追加水×珠寶中心為本案被告,因為其在使用POS機過程中沒有嚴格履行職責。
據此,銀行認為自身並無任何過錯,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
維持原判 銀行擔全責賠償趙先生122712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將銀行卡交給兒子使用,因其雙方為父子關係,相互間使用銀行卡的行為,應均視為趙先生授權的行為。但銀行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先生或趙先生的兒子未盡到妥善保管的責任。
此外,趙先生收到銀行卡在深圳被盜刷的短信後,在一個多小時內完成了報警及挂失手續。從深圳到江門不足兩小時的時間,顯然難以完成。且根據銀行提供的錄影資料也顯示,曾有嫌疑人員持假卡進行轉賬操作未果。為此法院認定趙先生銀行卡內的資金是被假卡POS消費。
第三,持卡人持銀行卡與銀行特約商戶進行POS交易時,特約商戶就審核持卡人身份及審核銀行卡真偽環節成為發卡人的代理人,發卡人未能識別其所有的銀行卡的真偽,責任當然應由發卡人承擔。且對於POS交易而言,除了表面的銀行卡審查以外,銀行的系統在進行POS交易時還存在數據交換以識別該交易是不是真實銀行卡的交易。
最終,蓬江區法院依法判決銀行賠償趙先生122712元,但同時駁回趙先生關於誤工費的訴訟請求。銀行不服向江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