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高保低賠”問題再獲新進展。保監會日前向各家財產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不但再次明確車輛投保可按實際價值投保,而且也首次明確了實際價值的計算標準。不過昨日在榕業內人士表示,今後如何賠付問題也需進一步細化。《徵求意見稿》明確,“自實施新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之日起2年內,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確定的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原則上應在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上下10%範圍內。”這意味著未來車主在購買車險時,可綜合車輛的使用年限、車況,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從而節省一筆保險費。以一輛購置價為20萬元的家用轎車為例,按照規定投保車輛的月折舊率為0.6%。兩年後價值為17萬元左右,按照當前的費率表,兩年中車損險保費將從約3020元降至2540元左右,保費會下降近500元。
昨日在榕一家財產保險公司車險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車損險如何投保是個老話題,實際上日常除了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外,也有按實際價值投保和協商投保方式,通俗稱為足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按現行條款規定,不足額投保一般要求投保金額不能低於新車購置價20%。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實際價值計算標準,有利於今後車主投保,但仍有一些細節需要細化。
該負責人認為,明確如何投保只是解決車險問題的一方面,行業還需明確怎麼賠的問題。現行車險條款規定,如果不足額投保出險後理賠需按一定比例打折。這是因為在車輛出險後需要更換配件,而這些配件是全新的。因而今後按實際價值投保出險,理賠是否延用此前打折或者其他做法也需要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