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保監局近日出臺了《重慶市人身保險新單回訪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在人身保險新單回訪方面作出了詳細地規定。該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執行。
重慶保監局稱,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對保險期限超過一年、投保人為個人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的回訪。
保險公司應當從保單回執簽署日開始計算猶豫期,猶豫期不得少於10天。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前回訪的,應當在猶豫期內進行補訪;在猶豫期後回訪的,投保人在回訪後7日內申請退保,應視同猶豫期內撤單處理。
猶豫期結束日為節假日的,投保人在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提出退保申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猶豫期內撤單處理。
因非投保人自身原因造成保險公司未完成回訪、不能提供有效回訪證明或未妥善解決回訪發現問題的,如果投保人反映銷售人員誤導而發生合同糾紛,保險公司應當滿足投保人合理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