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當局“經濟部”暫定2日對外公佈第二波陸資來臺開放,陸資參股既有面板與半導體廠,持股上限不得逾10%,且只能來臺與臺灣企業合資設立子公司,不能新設公司,且最高持股不得逾50%。此外,相關官員表示,第二波陸資開放項目是大陸企業感興趣的項目,這波開放陸資投資項數不超過30項。
相關官員分析,2009年6月30日公告開放的192項陸資來臺項目,目的是試水溫,有很多不是大陸企業有興趣的項目,但第二波開放項目包含面板、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應該對大陸企業具有吸引力。
相關官員表示,外界高度關注的陸資參股面板業、晶片代工、DRAM(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部分,由於產業技術敏感度高,開放條件比其他產業嚴格。
官員說,陸資若要參股臺灣現有面板、晶片代工廠以及DRAM製造等產業,例如友達光電、奇美電、臺灣積體電路公司、力晶半導體等公司,參股比例不得逾10%。
同時,陸資只能來臺與友達等現有公司合資設立子公司,不得另外成立新公司,意即不得再成立新的面板或是半導體廠;若採取合資設立子公司方式,陸資比率不得逾50%,即陸資在子公司持股比率最高只能49%。
相關官員解釋,陸資投資現有面板等重要敏感高科技產業,持股比例不得逾10%,代表陸資最多只能以大股東身份進入董事會,董事會不會涉及技術層面問題,不會有技術外流大陸企業手中的問題。
此外,限制陸資只能來臺與現有面板與半導體廠合資設立子公司,主要考慮是子公司影響力小,所有關鍵技術以及決策權都在母公司,可以降低陸資在臺灣面板廠與半導體廠的影響力。
相關官員強調,“經濟部”採取專案審查,有意與陸資合作的臺資企業,必須向“經濟部”提出完整的策略合作計劃,經過“工業局”關鍵技術審查小組層層把關後,才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