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數據是真實可靠的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情況答記者問
近日有機構和個人對審計署公佈的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債務數據可能被低估或遺漏。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11日就此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審計涉及的每一筆債務和每一個數據都是有據可查、真實可靠的,不存在個別機構和個人毫無依據、憑空推測出的所謂“低估”或“遺漏”的問題。
問:有觀點認為,審計署公佈的債務數據可能存在低估和遺漏的情況。你們對此有何評價?
答:審計署是依據憲法成立的監督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審計中,我們始終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恪守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和職業道德,嚴格審計,確保品質。我們的審計結果,是在對每筆賬、實予以審清和查明的基礎上得出的,不存在個別機構和個人所說的“估計”或“推斷”。對於審計結果,我們是負責任的。
在這次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中,審計署、省、市和縣四級審計機關投入4.1萬多名審計人員,按照“見賬、見人、見物,逐筆、逐項審核”的原則,對所有涉及債務的373805個項目和1873683筆債務是逐筆、逐項核實的,每一筆債務和每一個數據都是有據可查、真實可靠的,不存在個別機構和個人毫無依據、憑空推測出的所謂“低估”或“遺漏”的問題,個別機構和個人自行匡算、主觀想像和簡單推測得出的結論是沒有根據的,也是對社會和公眾極不負責任的。
問:有人講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有1萬餘家,有的講有9000余家,都與這次審計披露的6576個融資平臺公司的數據存在差異。這是為什麼?
答:我們也注意到這個情況。這次審計按照債務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償債責任,根據國際慣例,將地方政府性債務劃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等三種類型。依據這一分類原則,我們共審計了省、市、縣三級政府所有涉及債務的單位86227家,包括:25590個政府部門和機構、6576個融資平臺公司、42603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2420個公用事業單位和9038個其他單位。其中審計核實的“融資平臺公司”是6576個,這些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於其他79651個涉及債務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不能與融資平臺公司混為一談。
也有個別文章甚至將僅為競爭性、盈利性項目舉借債務的國有企業也作為融資平臺看待。實際上,任何一個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在依法經營中,都有可能舉債。這些企業的債務不屬於地方政府性債務,也不能將其看做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問:10萬億元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哪些範圍?是否包含了地方政府的或有債務?
答:此次審計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範圍,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也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還包括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其他相關債務。在10萬億元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6.71萬億元,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為2.33萬億元,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為1.67萬億元。
按照債務的法律責任主體和國際會計準則,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負債尚未成為擔保人的債務,所以不在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即不計入擔保人的負債。只有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擔保人才會按一定的法律程式承擔相關責任。從實踐看,在這些或有負債中,也不可能出現100%都由擔保人承擔償債責任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