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意味著我國將有6000萬左右的工薪階層暫時告別個稅。新稅法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原則,減輕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城市夾心層的“被剝奪感”。專家建議下一步應當繼續推進實現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稅徵收體制改革目標,完善稅收制度。
中低收入人群“減負”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這一公告的出臺,使得歷經2個多月、徵求意見23萬餘條的新個稅法執行有了更明確的細則。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對於工資、薪金的個稅免征額從舊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縮減為7級,並將其中第1級稅率由5%降到35%。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經過此次稅法修改,納稅人數從8400萬人減少至約2400萬人,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全年將減收1600億元左右,其中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和調整稅制結構帶來的減收約是1440億元,佔2010年工薪所得個稅的46%。
據統計,2010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4837億元左右,佔全國稅收收入的6.6%左右。有關專家表示,雖然新法的實施會在一定時期內減少個稅收入,但是對於全國稅收收入的影響並不大,新法的實行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負擔。
在一家金融機構剛工作一年的大學生蘭康告訴記者,他每月有6000元左右的收入,以前每月需要繳納個稅470元左右,稅法修改後,每個月需要繳納個稅150元左右,每月少繳了320元左右,全年就能增加收入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