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深交所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機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上交所也發佈了《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
據介紹,兩個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具體條款上區分出了“中小板”。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是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的又一次重大制度變革,將真正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讓股市“不死鳥”神話破滅,讓“垃圾股”遠離市場。
■ 退市條件直擊要害
深交所新增7項退市條件
據介紹,新退市方案中新增和變更了7項退市條件。包括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公司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七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機板上市公司)。
深交所答記者問時表示,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退市程式相對冗長等弊端,已不能完全適應資本市場發展需要。《方案》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借鑒創業板及海外市場的退市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使得退市標準更加科學合理。
上交所新增8條退市條件
根據該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條退市條件:分別是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
此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上交所答記者問時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為使市場保持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品質,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