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而申請理賠後,一些保險公司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從保險合同或相關規定中尋找拒賠的理由。為此,申請人務必了解相關法規,據理力爭。
“未按時年檢年審”案
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小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19日零時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時止。一個月後,由於高露超速行駛,導致他人受傷,花去醫療費5萬餘元。經交警認定,高露負事故全部責任。高露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遭拒,理由是其小車本應該在2011年6月1日年檢年審,但其至事發前並未辦理。高露則以保險合同中並無此約定抗辯。
【 點評 】
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雖然《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十項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也有相似的內容,但《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未年檢年審可以拒賠”屬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而保險合同並沒有相關約定,故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事發時超載”案
項倩在將貨車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時,因行駛證記載的核定噸位為8噸,遂按8噸來計算保費並辦理保險。2011年7月19日,項倩出車途中,由於車速過快,對行人李某的動態判斷失誤,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九級傷殘,交警認定項倩負全部責任。事後,項倩向李某賠償了各項損失共計19.6萬元。當項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該車在出事故時實際載重10噸,構成超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