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保險"不等於"愛情保鮮"
充滿浪漫氣息的情人節快到了。今年,把“愛情保險”作為禮物的創意開始在年輕人中流傳,希望體現自己的愛和責任。那麼到底能不能為愛情上“保險”?
9日記者向滬上一家外資壽險公司了解到,戀人們購買“愛情保險”作禮物送給對方,目前來看“創意很美,難以操作”。據媒體報道,國外有一些類似“愛情保險”的產品類別。在英國,約20%的新婚夫妻投保“愛情保險”,每對夫妻每月繳納5英鎊,自保險之日起和睦相處25年,銀婚時可領到5000英鎊;如果離婚,被遺棄方可獲3000英鎊。瑞典的已婚夫婦每年繳納一定數額的投保金,到銀婚紀念日時,保險公司將一次性給予一筆可觀的保險金。25年內如果夫妻間有一人過世,另一人可領到一定數額的撫恤保險金。
在國內市場被視作“愛情保險”的險種,實質上是專門針對夫妻或家庭的風險保障需求而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從保險責任範圍來看,基本上都屬於以夫妻或全體家庭成員為聯合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或年金保險類的產品,有的還輔以意外、醫療等方面的保障。所以,這樣的產品往往只限于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為自己、配偶或家庭成員購買,而戀愛中的男女由於相互之間一般不具有保險利益,也就不能為對方隨意購買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專家認為,不管購買哪種“愛情保險”產品,投保時都要弄清楚這份保險到底能帶來哪些方面的保障,以及領取保險金需要具備的條件等資訊。如果丈夫準備在情人節給妻子購買保險作為禮物,就應該給自己上一份足額的保險,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這才是真正把保障落到實處。
“愛情保險”實際上與愛情的“保鮮”關係不大。“愛情保險”本身雖然不能為“愛情”保險,不過夫妻倆通過購買“愛情保險”,即便在將來的婚姻生活中發生了諸如離婚或大病、過早去世、年老而收入下降等保單約定的風險事故,也可以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領取保險金而避免陷入經濟困境,或可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