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財險規模今後將與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直接掛鉤。
昨日,保監會對外披露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財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直接掛鉤,並且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0%與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
財產保險投資型產品是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提保險費、承擔保險責任,並將投資金及其合同約定的收益支付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產品。據悉,早在2008年保監會就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4%與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之和,而如今這一要求顯著提高。
“這意味著保監會對投資型財險產品的監管更加嚴格,進一步限制了該類產品的規模。目前財險公司發行投資型產品的保障成分很少,在當下投資環境不太景氣的情況下,無疑保險公司要承擔更大的風險,保監會此舉一方面是想通過控制規模來控制產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是督促產險公司向保障型產品回歸。”首都經貿大學金融係教授庹國柱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此次《通知》還補充了對單一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規模的約束,規定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產品銷售總規模,也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