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夏銀行嘉定支行“中鼎”系列投資產品引發的風波正在持續發酵,引發了各方關注。無獨有偶,昨日記者接到熱線,有消費者投訴在某銀行咸陽一支行通過銀行理財經理認購所謂的某企業“內部股”,最終追討無門,與此如出一轍。消費者應該如何識別理財經理的“私售”?銀行應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走訪了相關專業人士,請他們來支支招。
第三方理財最需警惕
近年來,銀行、證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推出的理財產品越來越讓人眼花繚亂,掛鉤的投資方向甚至有火腿、碳排放權等,雖然噱頭十足,但普通消費者常常無所適從。
“消費者最需要警惕的就是看起來很另類的理財產品和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交行某營業廳大堂經理向記者表示,普通消費者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如果理財產品掛鉤的投資類型超出了自己的知識範圍,更容易受到誤導。而第三方理財則存在監管、風控等諸多空白,相比于銀行自己發售的低風險理財產品來說,雖然有著更高的收益率,但如果投資項目出現問題,常常會讓消費者血本無歸。
此外,記者了解到,如果是由企業推出的私募產品,常常不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渠道銷售,因此,極少數銀行員工在利益的誘惑下幫助推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投資者如果基於對銀行的信任進行購買,風險就會更大。
信任經理還要認清機構
“我就是因為對銀行理財經理的信任才買了他推薦的這款理財產品,沒想到這竟然不是銀行發行的!”面對諸多銀行理財經理的“私售”行為,上當受騙的消費者往往都是“熟臉”,只有交了學費後,很多消費者才意識到這樣做的風險。
“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最重要的是辨別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風險級別、投資類型,而不能只關注產品的收益率”,建行某支行資深理財經理建議,在簽署認購協議時,消費者應詳細了解協議的條款和簽約機構,如果是理財經理的私售行為,就不會加蓋銀行的公章。反之,如果加蓋了銀行公章,理財產品一旦出現問題,銀行就應依據協議承擔相應責任。
金融機構更應自省自律
“目前對理財產品的 ‘事後管理’模式有待商榷,而對第三方理財的發售監管更應加強”,有監管機構人士表示,因為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數量巨大,所以目前施行的是報備制,而非報批制,只要備案的理財品就可以發售。只有在銷售過程中發生問題,監管部門才會介入調查和規範,這也是引發目前理財市場亂象的一大原因。
華夏銀行理財風波如果被認定為“私售”,銀行是否應該為消費者“兜底”已引發了各方的激烈爭論,但不容置疑的是,面對理財經理的私售行為,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更應加強自省和自律,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